電經[1994]29號
頒布時間:1994-0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電力工業部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電力工業企業實行增值稅。為了做好增值稅實施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電力工業的特點,電力工業部研究制定了《關于電力工業實行增值稅的實施意見》(附件1)和《關于電力工業企業增值稅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附件2),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增值稅改革是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實行增值稅,有利于避免重復納稅,鼓勵企業平等競爭,有利于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各單位要認真貫徹,積極落實,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按照增值稅改革的要求,各單位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工作。根據增值稅的要求,燃料、營業、供應、財務等各部門要共同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增值稅改革工作。
2.加強納稅管理,增強納稅意識。為了保證增值稅的順利實施。各單位應調整崗位,充實人員,配備專人負責納稅管理工作。
3.認真改革企業內部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核算體系,認真統計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確保納稅核算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4.根據增值稅價外征收的要求,電力企業應認真研究電費、熱費等的計收方式,按規定稅率向用戶收取增值稅。同時,要積極穩妥地做好發票改革和營業收費工作。
5.切實加強對購入環節的管理。電力企業要密切注視市場動態,加強購入發票的審核管理,堅決抵制不合理收費和漲價。
三、各單位要積極做好增值稅改革的宣傳工作,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財稅部門的支持,自覺接受稅務征收機關的監督。執行中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附件1:關于電力工業實行增值稅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電力工業實行增值稅。為了做好增值稅的征收交納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電力工業的生產特點和核算體制,現就電力工業實行增值稅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納稅范圍
電力工業企業銷售貨物(如銷售電力、熱力、修造產品、銷售材料等)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應交納增值稅。
企業在納稅時應按規定準確劃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納稅范圍。對企業從事服務、運輸、金融、建筑、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等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交納營業稅。
二、適用稅率
根據《條例》規定,電力企業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如下∶
1.電力產品,稅率17%;
2.熱水、熱汽等熱力產品,稅率13%;
3.修造及其他產品,按《條例》規定稅率13%或者17%;
4.其他貨物銷售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17%;
5.企業出口貨物,稅率為零。
三、納稅單位
根據電力工業的生產特點和核算體制,電力企業應按以下原則區別不同情況確定納稅單位:
1.電力產品
(1)電力企業集團、省(市、自治區)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所屬電力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電廠、供電局、電力公司分別交納。
發電廠從量預征,按廠供電量計算,定額稅率為每千瓦時4元;
供電局從率預征,按銷售額計算,征收率為:山東、廣東省電力公司征收率2%;海南省電力公司征收率1%;其他電力公司征收率3%.
電力公司依據全網匯總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及預征稅額,計算全公司的應納稅額及公司本部的應補(退)稅額,進行統一結算。
(2)實行獨立核算的集資電廠(機組)、中外合營電廠、實行試生產的電廠(機組)及退役機組,按照上網電價確定的電力銷售額,依照稅率17%和進項稅額計征。
(3)非電力公司所屬的其他電力企業(如小水電、小火電、企業自備電廠、躉售電網、農電企業等),依照稅率17%計征。
2.熱力產品
(1)電力公司所屬企業生產銷售的熱水、熱氣等熱力產品,由發電廠統計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由電力公司統一計稅。
(2)實行獨立核算的熱電廠(或供熱機組)生產銷售的熱力產品,應按照供熱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和實際取得的銷售額單獨計稅,由電廠就地繳納。
3.修造產品
由修造企業依照規定的稅率計稅,就地交納。
4.其他產品及勞務等
由所在企業按規定的稅率計稅,就地交納。
四、計稅方法
根據電力企業的核算特點,計算增值稅的具體方法如下:
1.電力公司生產銷售的電力、熱力產品
(1)發電廠:
預征稅額=廠供電量×定額稅率
(2)供電局:
預征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3)電力公司:
全公司應納稅額=全公司電熱產品銷項稅額-全公司電熱產品進項稅額
電力公司應補(退)稅額=全公司應納稅額-發電廠、供電局預征稅額
全公司電熱產品銷項稅額=電力銷售額×17%+熱力銷售額×13%
2.其他應稅產品及勞務
除電力公司生產銷售的電力、熱力產品外,其他電力企業及其他應稅產品和勞務(包括實行獨立核算的電廠或機組、實行試生產的電廠、退役機組;躉售企業、農電企業、修造企業;其他應稅產品及勞務等),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為納稅單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增值稅率
進項稅額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按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確定。
五、納稅方式
1.電力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等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單位的認定和登記,并按規定定期申報納稅。發電廠、供電局等每月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當月稅額;電力公司應于次月底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月稅額。
2.電力企業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考慮到電力企業的實際情況,一般可按每月交納兩次確定。
3.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電力生產的特點,電力企業增值稅應按應收銷售額計稅,按實收銷售額交納。
六、進項稅額的計算
1.進項稅額的范圍
電力企業的進項稅額,應按《條例》等規定的范圍計算。進項稅額包括電力企業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的全部增值稅額,按以下方法確定:
(1)購進燃料、材料、備品等貨物應按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算;
(2)進口貨物應按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算;
(3)購進免稅農產品,應按買價的10%計算進項稅額;
(4)電網購入電量(包括網間互供電量、電廠上網電量等)按送電方開具的電費結算單據和增值稅發票注明的增值稅計算。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進項稅額的統計
(1)電力企業都應健全會計核算體系,建立增值稅明細帳,詳細統計進項稅額。企業統計的進項稅額應與有關憑證、帳目定期核對,據以作為計算增值稅的依據。
(2)按照《條例》規定,凡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電力企業應認真予以區分和分攤。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之間、應稅項目之間(如同一電廠內不同機組之間等),進項稅額應按實際耗用比例分配。
(3)電力分司所屬電力生產企業的電力、熱力進項稅額,由發電廠、供電局等分別歸集核算,并定期結轉電力公司統一扣稅,不得就地抵扣預征稅額。發電廠、供電局等基層單位應認真歸集體單位進項稅額,并按規定填寫《電力企業增值稅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統計表》,于每月末十日內報送電力公司,抄送當地稅務征收機關;電力公司應于次月底前對基層單位報送的進項稅額統計表進行審核、匯總,編制全網的增值稅計算表,據以計算應補(退)的增值稅。
七、銷項稅額的計算
1.根據增值稅改革的要求,電力企業應相應改革電費、熱費等的計收方式,按照增值稅實行價外征收的規定,電力企業應收的電(熱)費等應分別價款和稅額同時向用戶收取,稅額應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增值稅率收取。
2.電力企業的銷項稅額是企業實際向用戶收取的增值稅額,應按規定的增值稅率和實際銷售額計算。
3.電力公司的電力、熱力銷項稅額,由電力公司所屬企業就地分別歸集核算,并結轉電力公司統一計稅。電力銷項稅額由供電局歸集,熱力銷項稅額由熱電廠歸集,電廠、供電局每月應編報《電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計算表》,將銷項稅額報送電力公司。
4.根據國務院批準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電力企業向用戶收取電費、熱費等時,應按規定向用戶開具統一的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的格式,由電力公司與當地稅務機關協商確定,可按以下方式辦理:
(1)采用手工抄表收費的單位,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方便用戶,可將原電(熱)費單據附后作為明細表;
(2)采用計算機收費的單位,由供電局與當地稅務機關聯系,使用統一規定的機外稅票;
(3)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戶,應開具普通發票。
(4)為有利于增值稅在電力生產各個環節的實施,電網之間互供電量、電廠上網電量、電網躉售電量,送電方均應向受電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5.按照增值稅發票的要求,電力企業應取得付款單位的稅收登記號碼。
八、幾個具體問題
1.關于一九九四年初庫存存貨的扣稅問題。電力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明年實行增值稅的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處理意見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庫存存貨的統計工作,待國家明確處理辦法后,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
2.關于收回陳欠電費的納稅問題。電力企業收回九三年及以前年度的電(熱)費,仍按產品稅辦法進行清算。
3.關于互供電價及上網電價問題。實行增值稅后,電網間互供電價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由送、受電雙方協商解決;上網電價原則上不予調整。
4.關于減免稅還貸問題。實行增值稅后,電力企業原來實行的產品稅辦法和減免稅還貸辦法終止執行。減免稅還貸政策形成利潤應繼續用于還貸,具體方法另行研究確定。
九、幾點具體要求
1.電力企業要認真貫徹《條例》及有關規定精神,嚴格按照《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積極做好增值稅改革工作。
2.電力企業要適應增值稅改革的需要,調整崗位,充實人員,加強企業的納稅管理。電力公司應配備專人負責納稅管理工作,發電廠、供電局應指定專人負責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核算和統計工作。
3.電力企業要認真研究改革內部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核算體系。同時,加強對購貨發票的審核管理,對于國家規定應予納稅的貨物和勞務,應認真稽核、統計其進項稅額,確保扣稅的及時和完整。
4.電力企業要加強對燃料等購入環節的管理,密切注視市場動態,抵制不合理收費和漲價,保證增值稅改革的順利實施。
5.電力企業要積極做好增值稅的交納工作,嚴格依法納稅,認真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應積極向稅務部門和主管部門反映。
附件2:關于電力工業企業增值稅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電力工業企業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增值稅。為了規范電力工業企業增值稅的會計核算方法,保證增值稅改革的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結合電力工業企業的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
為了正確核算增值稅的計交情況,電力企業應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設置多欄式明細帳。“應交增值稅”明細帳,借方一般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等專欄;貸方一般應設置“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貸方還應增設“出口退稅”專欄。
按照規定獨立核算的電力公司,增值稅實行發電和供電兩個環節預交、電力公司結算的辦法。為了便于電力公司統一計稅和發電廠、供電局分別納稅,“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應增設以下專欄:
(1)發電廠、供電局等基層單位。“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應增設“結轉銷項稅額”專欄;貸方應增設“結轉進項稅額”專欄。反映發電廠、供電局向電力公司結轉的電力、熱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增設“預交稅額”專欄反映,發電廠、供電局按定額稅率(或征收率)計算應交的增值稅。
(2)電力公司。“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增設“結轉進項稅額”專欄;貸方增設“結轉電力銷項稅額”、“結轉熱力銷項稅額”專欄,核算發電廠、供電局等向電力公司結轉的電力、熱力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借方增設“預交稅額”專欄,核算發電廠、供電局按規定應預交的增值稅。
帳戶示范格式如附表。
二、核算方法
(一)核算方式
電力企業增值稅的會計核算,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執行。根據電力工業企業的生產特點和核算體制,增值稅的會計核算按以下原則組織進行:
1.電力、熱力產品增值稅。實行電廠、供電局預交,電力公司結算。平時由電廠、供電局等基層單位分別組織進行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核算,月末編報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統計表,結轉報送電力公司,由電力公司統一計算全網應交增值稅和應補交的增值稅。電廠、供電局的電力、熱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經稅務機關審核發現不實的,由電廠、供電局就地調整補稅,有關調整稅額再結轉電力公司。
2.除電力、熱力產品以外的修造企業應稅收入及電力生產企業的其他應交增值稅收入,由電廠、供電局、電力公司等單獨計算交納增值稅,并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應交稅額、已交稅額等進行全面的會計核算,不應由電力公司進行統一清算。電力生產企業應將電力、熱力產品與其他應稅產品(或勞務)分別列帳核算。
3.實行獨立核算的集資電廠(機組)、試生產電廠、退役機組等,應由電廠單獨計算交納增值稅,不應由電力公司統一清算。其進項稅額或銷項稅額,凡與電力公司所屬企業能夠直接區分的應直接區分,不能直接區分的應按規定進行分配。
4.電力公司及所屬電廠、供電局等基層單位從外單位(包括電網內實行獨立核算的電廠、多種經營企業、關聯公司等)購入燃料、原材料、電力等貨物或勞務,都應按國家規定取得增值稅統一發票,并詳細審核其進項稅額是否符合規定。企業將購進的貨物(勞務)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時,應按規定分攤進項稅額。
5.電力企業銷售電力、熱力、修造等產品及勞務時,應按規定區分購貨方,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并按規定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二)會計處理方法
1.進項稅額的核算
(1)企業購入燃料、原材料、電力等貨物(或勞務)時,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借記“燃料”、“原材料”“生產費用”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科目。
(2)企業購入進口貨物或免稅農產品,應按海關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或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增值稅核算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或購入貨物(勞務)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如集體福利)時,按發票注明稅額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或貨物(勞務)成本,不列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核算。購入時借記“固定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時,借記“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原材料”等科目。
(4)企業將購進貨物(勞務)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以及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按比例分配進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待處理財產損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銷項稅額的核算
(1)電力企業銷售電力、熱力等產品(或勞務)時,應按規定將貨款分解為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額,按實際收取或應取得的全部貨款,借記“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規定稅率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2)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或免稅項目時,應視同銷售,按貨物成本及按規定計算的增值稅額合計數,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規定計算的增值稅,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貨物成本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3.應交、已交增值稅的核算
(1)發電廠、供電局按規定的定額稅率(或征收率)計算上交電力產品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發電廠、供電局等其他應稅收入的增值稅以及實行獨立核算的電廠、修造企業等計算上交增值稅時,借記“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預征稅額的結轉
實行獨立核算的電力公司、電廠、供電局待基層單位每月末應按規定編制電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統計表,將有關電力、熱力的稅額結轉電力公司。會計處理辦法如下:
(1)電廠、供電局等基層單:
a.電廠、供電局等每月末應根據交增值稅明細帳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欄的差額列帳通知電力公司。借記“內部往來”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結轉進項稅額)”科目。
b.供電局每月末應根據應交增值稅明細帳銷項稅額欄的累計數,列帳通知電力公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結轉銷項稅額)”科目,貸記“內部往來”科目。
c.熱電廠每月末根據當月熱力產品增值稅銷項稅額欄累計數,結轉電力公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結轉銷項稅額)”科目,貸記“內部往來”科目。
d.電廠、供電局每月向電力公司結轉當月預征稅額時,應按發電、供電環節應交增值稅,借記“內部往來”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預征稅額)”科目。
(2)電力公司
a.根據電廠、供電局等每月結轉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結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內部往來”科目。
b.根據供電局、熱電廠結轉的電力、熱力銷項稅額,借記“內部往來”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結轉電力銷項稅額、結轉熱力銷項稅額)”科目。
c.電廠、供電局每月末結轉預征稅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預征稅額)”科目,貸記“內部往來”科目。 經上述結轉后,電廠、供電局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預征稅額欄目均已結轉到電力公司,貸方余額即為電廠、供電局應交未交的稅金;電力公司應交增值稅明細帳已經包括全公司電力、熱力所有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及電廠、供電局的預征稅額,貸方余額即為公司本部應交未交稅金。
三、報表
1.應交增值稅明細表
根據增值稅改革的要求,電力企業應增設“應交增值稅明細表”(會工02表附表1),各電力公司應嚴格按財政部制定的報表編報。為明晰反映電力公司內部增值稅的計算過程,電廠、供電局等基層單位可按下列格式填報。本表互相關系如下:
10行=1行+8行-9行
8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
2.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統計表
為了保證電力企業增值稅的正確計算和按時交納,按照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電廠、供電局除申報納稅外,每月末應向電力公司編報《電力企業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統計表》,并將該表抄送當地稅務征收機關。為了統一填報口徑,保證填報質量,現就有關項目填列方法規定如下:
(1)各單位應嚴格按國家稅務局印發的統一格式填報,每月填報一次,一式三份,一份留編制單位存查,一份報當地稅務機關,一份報電力公司據以計稅,具體報送日期由各電力公司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為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嚴肅性,每月報出時,應由單位財務負責人進行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
(3)各單位填報時,一律按當月實際數口徑填報,報表所列數據應嚴格與有關帳目進行核對,并保證帳表一致。在電廠、供電局等基層單位填報報表的基礎上,各電力公司每月應進行匯總,據以計算本公司的增值稅。在編報過程中,如發現以前各月數據填報有誤,可在調整帳目的基礎上對本月報表進行調整。
(4)具體項目填報方法如下:
①納稅人登記號。按照當地稅務機關核準的納稅登記號碼填列。
②企業類型。分別按“發電”、“供電”、“其他”三類填列。
③銷項各項目,應分別按發電、供電預征稅額及電力、熱力銷項稅額填列。
a.廠供電量。按當月實際廠供電量填列。
b.銷售額。熱電廠按當月熱力銷售收入、供電局按當月電力銷售收入實際數填列。
c.定額稅率或征收率。按規定的發電、供電環節稅率及電力、熱力增值稅率分別填列。
d.稅額。分別填列發電、供電環節預征稅額,及電力、熱力銷項稅額。
④進項各項目,應分別按不同增值稅率的進項稅額填列。
a.本期發生額。按“應交增值稅”明細帳進項稅額欄目當月實際數填列:
b.免稅貨物用、非應稅項目用、非常損失、進貨退出及折讓項目,按“應交增值稅”明細帳進項稅額轉出數額填列。
c.本期抵扣稅額。按“應交增值稅”明細帳,當月結轉“進項稅額”欄實際數填列,反映實際結轉電力公司的進項稅額。
⑤稅款征收各項目,反映電廠、供電局當月電力產品發電、供電環節增值稅的應交、已交、欠交情況。“累計欠稅額”項目填列企業累計欠交的電力產品增值稅。
⑥“本期發票使用份數”填列企業當月實際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份數:“本期所購進項稅額份數”填列企業當期實際取得的進得的進項稅額增值稅發票份數。
3.電力公司增值稅計算表
為了準確計算全電網的增值稅,電力公司每月在匯總電廠、供電局等填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統計表的基礎上,應編制電力公司增值稅計算表,并于次月底前向所在地稅務局進行納稅申報。增值稅計算表由各電力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示范格式如附表。
本表各項目之間關系如下:
1行=2行+3行
4行=5行+6行+7行
8行=1行-4行
11行=8行-9行-10行
14行=11行+12行-1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