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6號
頒布時間:1994-0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成都、西安、廣州市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增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防偽性能,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紙的基礎上,用有色和無色熒光油墨增印防偽標志,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使用大紅色熒光油墨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監制章的套印位置按(國稅發[1991]112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專用發票的第二聯和第三聯發票票面表格的正中央(印發票票面表格的對角線交點),使用無色熒光油墨印制稅徽圖案。稅鍛圖案的規格為標準稅徽的75%,其規格為:長軸2.475CM、短軸1.875CM.
三、各地在收到有色、無色熒光油墨后,必須立即對所有版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上述要求進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