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4]88號
頒布時間:1994-1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經國務院批準,在1995年底以前對國家級新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稅后返還的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列入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試制計劃》和《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試產計劃》內的國家級新產品,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二、對凡列入本通知所附《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先征稅后返還名單》中的國家級新產品,在1994年和1995年內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
三、具體返還手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對列入《1992年、1993年度國家級新產品減免稅名單》和《1993年度省級新產品減免稅名單》的企業,凡原減免稅政策未執行完的,可從1994年起繼續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規定執行。對其中原實行減稅的產品,一律按入庫稅款的50%返還。
五、凡1993年已征稅,所征稅款已計入1993年地方財政收入基數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返還給企業。
六、從199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新產品所繳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1994年度國家級新產品先征稅后返還名單(編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