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4]8號
頒布時間:1994-03-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電力工業部:
為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國務院決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每千瓦時電價外征收三厘錢,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三峽基金”),并免繳各種稅費。1994年,國務院調整了三峽基金的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將三峽基金納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原價外征收的三峽基金應并入價內統一核算,單獨反映,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考慮到三峽工程的特殊性,經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執行時間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二、對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繳的三峽基金,其納稅問題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電力企業已作應收款項的部分,隨電費回收后仍按免稅處理;新補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考慮到三峽工程目前籌資的特殊困難,對由于開征增值稅而減少的三峽基金,中央財政將以撥款方式給予補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