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5]13號
頒布時間:1995-0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白銀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免征增值稅。
二、本通知所指銀精礦含銀系指每噸含銀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系指每噸含銀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銅精礦、鉛精礦、金精礦、鉍精礦、鉛鋅混合精礦含銀和每噸含銀量大于或等于100克的鋅精礦、鋅焙燒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系指每噸含銀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粗銅、粗鉛含銀和含銀比例大于或等于2%的銅、鉛陽極泥含銀。
三、上述產品的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并核算含銀產品中的白銀和應稅有價元素產品的銷售額和進項稅額,并且對其中免征增值稅的白銀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不能準確劃分并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對含銀產品中的白銀免征增值稅;無法準確劃分并核算進項稅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四、上述產品的生產企業,在含銀產品銷售時應對其中免征增值稅的白銀開具普通發票,對其中所含應稅有價元素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為了簡化手續,對于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計征入庫的白銀生產環節增值稅稅款,從企業1995年1月份以后的應納增值稅稅款中抵減。
應抵減的增值稅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應 抵 減 文到前已計征 文到前企業相應的含銀產品中白銀的銷售額
的增值稅=入庫的含銀產品×———————————————————
稅 款 的 增 值 稅 文到前企業相應的含銀產品的銷售額
對上述公式中的“文到前企業相應的含銀產品中白銀的銷售額”應根據企業銷售使用的計價單所注明的白銀銷售額計算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