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90號
頒布時間:1994-04-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國閱[1994]42號《關于研究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出臺后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銷售的儲備物資,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的決定,現就國家儲備局系統繳納增值稅的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物資儲備局的物資收儲、銷售業務,由于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的體制,為了便于稅款征收及財政返還處理,對國家物資儲備局所取得的儲備物資銷售收入,由國家物資儲備局在北京向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局集中繳納增值稅。
二、國家物資儲備局可向稅務征收單位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和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
三、國家物資儲備局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在京辦理結算時開具,不得提供給所屬基層單位使用。
四、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包括省級局及下屬倉庫)從事的多種經營業務仍應在經營行為所在地按規定繳納各種應納的稅收。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