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166號
頒布時間:1996-09-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前一時期,各地不斷提出一些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方面的問題,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現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的討論意見,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
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此條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二、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
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