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6]447號
頒布時間:1996-07-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接你省西安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生產銷售并連續安裝鋁型材門窗、玻璃幕墻等業務收入應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市國稅發[1996]119號),現批復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據此,我們意見,西安市所屬的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