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明電[2000]50號
頒布時間:2000-12-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山東、江蘇、浙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大連、青島、寧波、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為保證明年1月1日五省四市金稅工程稽核系統和協查系統投入正式運行,防止出現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信息采集不及時、不完整和不準確的問題,經研究,現特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采集
(一)對已推行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負責直接征收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必須對其報送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磁盤的數據和稅控IC卡的數據進行核對。兩者核對一致的,征收機關可以向納稅人發售專用發票;兩者核對不一致的,征收機關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因納稅人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磁盤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大于IC卡(不含IC卡為零的情況)的,其磁盤所載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存入報稅子系統,征收機關可以向納稅人發售專用發票,但當月必須查明產生此種不一致情況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決。
2.因納稅人計算機型號不匹配造成IC卡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為零,根據系統提示磁盤數據存入報稅子系統的,征收機關可以向納稅人發售專用發票;磁盤數據不存入報稅子系統的,征收機關不得向納稅人發售專用發票,應要求納稅人持專用發票存根聯到征收機關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補錄,并傳至報稅子系統,然后再發售專有發票。
3.因納稅人硬盤損壞等原因造成磁盤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小于IC卡的,征收機關不得向納稅人發售專用發票,應要求納稅人持專用發票存根聯到征收機關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補錄,并傳至報稅子系統,然后再發售專有發票。
4.因納稅人磁盤質量問題致使其報稅不成功的,征收機關不得向納稅人發售專用發票,應要求納稅人重新報送磁盤,報稅成功后再出售專用發票;如因納稅人計算機硬盤損壞無法重新報送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會計區間一律按公歷月設置。未按公歷月設置的,必須于2000年12月1日至20日內到征收機關進行一次報稅,以將會計區間調整為公歷月。
具體方法是企業持稅控IC卡到稅務機關,在企業發行子系統中做修改會計區間授權,然后將稅控IC卡插入企業開票子系統的讀卡器中,重新進入開票子系統,會計區間會自動得到修改。
(三)每月稽核系統所需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含補錄數據),征收機關必須于納稅申報期結束后2日內采集完畢并報上級稅務機關。
二、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采集
(一)征收機關可在每個工作日對納稅人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識偽認證,但每月稽核系統所需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必須是上月(公歷月)進行識偽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二)每月稽核系統所需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征收機關必須于納稅申報期結束后2日內報上級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