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505號
頒布時間:1999-07-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鐵塔安裝業務納稅問題的請示》收悉,關于工業企業制售安裝用于通訊、電信的鐵塔如何征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用于通訊、電信的鐵塔同時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屬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其取得的貨物及建筑安裝勞務收入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對工業企業異地銷售安裝鐵塔,其納稅地點的確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