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第943號
頒布時間:2003-08-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以下簡稱“增值稅電子申報軟件”)第一次軟件測試工作已結束,測試合格軟件及企業名單總局也已公布,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開展軟件推廣工作。近期,部分地區反映,在軟件推廣過程中發現有些測試合格的軟件開發公司被其他單位兼并或與其他單位重組,兼并重組后的企業與總局公布的測試合格企業名單不一致,也有部分企業出資購買測試合格企業開發的增值稅電子申報軟件,問這些企業能否作為軟件測試合格企業對待,這些企業擁有的測試合格的電子申報軟件能否在各地推廣使用。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測試合格軟件開發單位被其他單位兼并或與其他單位重組,兼并、重組后的企業可視同為測試合格企業,但此類企業必須將兼并、重組的相關協議文件報軟件當地推廣應用地區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總局備案。
二、出資或以其他方式購買測試合格軟件企業開發的增值稅電子申報軟件著作權的單位,必須向軟件當地推廣應用地區省級稅務機關出具規范的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并報總局備案后,其購買的測試合格軟件可在當地推廣使用。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做好監督檢查工作,一旦發現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應立即取消其增值稅電子申報軟件的推廣資格,并及時報告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