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184號
頒布時間:2000-1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修訂后的《國家稅務局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標準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并及時反饋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和情況。
附件:國家稅務局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標準的暫行規定
國家稅務局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標準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精神,有效控制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基本建設投資規模,規范國稅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設,特制定《國家稅務局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標準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市(地、州、盟)級和縣(市、區、旗)級國家稅務局新建的辦公業務用房,購建、改建和擴建的辦公業務用房也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辦公業務用房的建設規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核準的機構和實有辦公人數計算使用面積(以下面積均為使用面積),辦公業務用房各類建設項目的面積指標實行分項計算。
第四條 辦公業務用房分為三大類:辦公用房、專業用房和其他用房。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專業用房包括票證庫房、納稅人資料檔案室、服裝(裝備)庫房、征收服務大廳;其他用房包括車庫和人防工程。
第五條 辦公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積嚴格執行國家計委有關辦公用房標準的規定,按下列指標控制:
省級國稅局 人均不超過19平方米
地、市級國稅局 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
縣級國稅局 人均不超過12平方米
第六條 專業用房的使用面積按下列指標控制,其中:
(一)票證(包括稅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等)庫房:
省級國稅局 不超過300平方米
地、市級國稅局 不超過100平方米
縣級國稅局 不超過80平方米
(二)納稅人資料、檔案室:
省級國稅局 不超過90平方米
地、市級國稅局 不超過100平方米
縣級國稅局 不超過100平方米
(三)服裝(裝備)庫房:
省級國稅局 不超過150平方米
地、市級國稅局 不超過50平方米
縣級國稅局 不超過30平方米
(四)征收服務大廳按納稅戶數確定:
納稅戶在5000戶以上 不超過1000平方米
納稅戶在3000戶至5000戶 不超過500平方米
納稅戶在3000戶以下 不超過300平方米
第七條 其他用房使用面積按以下標準控制:
(一)汽車庫及自行車庫。扣除地面停車場臨時停車數量后,計列使用面積。每個車位按30平方米使用面積計算。摩托車(或自行車)庫按每輛1.8平方米使用面積計算。
(二)人防工程應按國家人防部門及當地的規定計列使用面積。
第八條 辦公業務用房的建設地點應選在方便納稅人、交通便捷、公共服務設施條件較好、有利于安全保衛和遠離污染源的地點,并盡量符合城鎮規劃要求。
第九條 辦公業務用房的建設要適應現代化管理發展的需要,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十條 辦公業務用房的汽車庫和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設,應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間。
第十一條 辦公業務用房建筑應合理確定門廳、電梯間、走廊等面積,提高使用面積系數。總使用面積系數(辦公業務用房總使用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分別為:多層建筑不應低于60%;高層建筑不應低于57%。
第十二條 辦公業務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低于二級(50年至100年);建筑安全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第十三條 辦公業務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到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在財力和建設規模與城鎮規劃要求相矛盾時,首先要考慮財力的可能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辦公業務用房使用的采暖設備、空調設備、電梯設備及衛生設備均應采用國產設備。
第十五條 辦公業務用房的建筑裝修應遵循簡樸莊重、經濟適用、安全美觀的原則,裝修材料選擇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得使用進口裝修材料。
第十六條 辦公業務用房外裝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可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做局部重點裝修。
第十七條 辦公業務用房內裝修應以滿足功能和使用要求為主,一般辦公室、會議室采用普通裝修,裝修費用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按下列數值控制:
磚混結構建筑:不超過35%;
框架結構建筑:不超過25%;
有特殊用途和技術要求的應按工藝要求進行裝修。
第十八條 國稅系統辦公業務用房裝修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建設標準附表一《國稅局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筑裝修標準》;裝修選用材料,參考本建設標準附表二《建筑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稅務局系統綜合業務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試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