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79號
頒布時間:1997-08-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家稅務總局 家計劃委員會
肅、陜西、四川、貴州、云南、河南、湖北、湖南、山西、山東、遼寧、重慶、新疆、廣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計委(計經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國防科工委關于“九五”期間對三線調整單位繼續實行扶持政策建議的通知》(國辦發[1996]9號)的精神,為保證“九五”期間列入國家計劃的三線脫險調整項目(包括“八五”結轉的收尾搬遷項目)順利進行,使其調整搬遷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現對“九五”期間三線脫險調整項目和“八五”期間結轉未完工搬遷投資項目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三線脫險調整項目中的工業生產設施,按主要產品的經濟規模和國家產業政策實行降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即:除應享受零稅率的投資項目外,對按規定適用5%稅率征稅的項目,減按零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對適用15%稅率征稅的項目,減按5%稅率計征。對適用30%稅率征稅的項目,仍照章計征,不予降率。
二、對三線脫險調整單位在新址建職工住宅未超過原建筑面積的投資,視同危房改造,按零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5%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新建的招待所、辦公樓、商業用房,按現行規定的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本通知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