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3]067號
頒布時間:1993-03-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國家計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計委(計經委),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計委(計經委),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民政部:
現將投資方向調節稅民政類稅目注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民政類稅目注釋
一九九三的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民政類稅目注釋
民政:是社會行政事務和社會保障的一部分,其內容隨著各個歷史時期的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狀況而變化。主要內容包括選舉、行政區劃、國籍、民工動員、社會福利、婚姻登記、社團登記、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等。
適用本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有以下三類:
優撫設施:指專為優撫、安置對象服務,宣揚優撫、安置對象事跡的場所、建筑等。
優撫對象包括:現役軍人、退伍軍人、復員軍人、軍烈屬、傷殘軍人和保留軍籍由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
社會福利設施:由國家和社會興辦的為民政對象和社會服務的具有特殊福利性質的公共設施。
民政對象是指鰥、寡、孤、獨和盲、聾、啞、殘等社會生活中的困難者。
社會福利工廠:是國家和社會興辦的由民政部門管理的為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勞動就業的具有社會救濟、福利性質的特殊生產企業(企業中殘疾人員應達到生產人員總數的35%以上)。
本稅目零稅率適用范圍:
一、優撫設施:革命傷殘軍人休(療)養院、復員退伍軍人慢性病醫院、紅軍休養所、光榮院、革命烈士陵園(紀念館、碑、塔、亭)、軍用飲食供應站、軍用供水站、軍人接待轉運站。
二、社會福利設施: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傷殘兒童寄托所)、精神病人福利院、收容遣送站、安置農場、敬(養)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假肢廠(站)、盲人按摩診所、盲聾啞學校(培訓中心)、弱智兒童啟智站、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中心、殘疾人活動中心,康復中心、殘疾人用品供應服務站(點)、殯葬管理所、火葬場、殯儀館、公墓(含骨灰堂)、SOS兒童村、民政部門管理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老年人活動中心和老年公寓。
上述設施的建設,不包括行政、管理服務工作人的行政辦公、生活用房的投資。
三、社會福利工廠,生產及行政辦公用房、產品陳列室、門市部、倉庫及其它直接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物(國家限制發展產業產品除外)。
本稅目注釋范圍以外的其它建設投資,應按《暫行條例》的有關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