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后[1992]11號
頒布時間:1992-09-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
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后勤部,總部有關部(局),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校務部,總后所屬直供單位:
為了加強軍隊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引導投資方向、加強重點建設、提高投資的軍事經濟效益,配合國家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稅務局關于軍事、國防等部門的保密項目,原則上也要發放投資許可證,具體一辦法由其主管部門制定的要求,結合軍隊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實際,并商得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稅務局同意,特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投資許可證發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國人民解放軍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引導投資方向、加強重點建設、提高投資的軍事經濟效益,配合國家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稅務局關于軍事、國防等部門的保密項目發放投資許可證的有關要求,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軍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原則上都應當發放投資許可證,只有持投資許可證才能進行建設。但屬于國家、軍隊核心機密的工程、緊急戰備工程和海島、邊防工程等,可不發放投資許可證,在下達計劃時注明“免證”字樣。
第三條 列入軍隊工程建設當年年度執行計劃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各類營房、后房基地倉庫、陸軍設防、海防、空防、二炮陣地、通信、人防、污染治理以及軍需、裝備修理廠、軍馬場等軍事工程項目,以及相關的訓練場、圍墻、道路、橋梁、鐵路專用線、綠化、供排水、供電、供暖、供氣和文化、生活衛生、服務等配套設施和抗震加固工程,其稅率均為零;離退體干部住房工程的稅率,在“八五”期間亦為零。上述工程均免予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直接發放投資許可證。
第四條 以盈利為目的開發經營的企業化賓館、招待所、飯店、寫字樓等大量軍事工程項目,按照國家公布的項目稅率納稅,并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后,方可發放投資許可證。
第五條 發放投資許可證不改變軍委、總部在固定資產投資管理上的宏觀和指導范圍,也不影響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總部有關部局和總后直屬單位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技術改造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大單位主管部門)的項目審批權限及計劃安排權限。
第六條 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生產管理部,以及各大單位主管部門,分別為全軍或本系統有關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部門;投資許可證發放工作量較大的,可以委托下一級相應的管理部門進行發放。其中:
(一)列入軍隊當年年度工程建設執行計劃,免予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應當發放投資中證的項目,屬于在北京地區范圍以內建設的大中型項目,其投資許可證由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發放管理;屬于在北京地區范圍以外建設的大中型項目,其投資許可證由各大單位主管部門發放管理;屬于在全國各地建設的小型項目、零星工程,其投資許可證由各大單位主管部門分別委托省軍區、后勤分部、海軍基地、軍區空軍、二炮基地或相當一級機關的管理部門發放。
(二)列入軍隊當年年度工程建設執行計劃、不發放投資許可證的項目,由總后勤部或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在下達計劃時注明。
(三)列入軍隊工廠年度技術改造計劃、應當發放投資許可證的項目,屬于大中型項目的,其投資許可證由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統一發放管理;屬于小型項目和零星工程的,其投資許可證由總后生產管理部委托各大單位主管部門發放管理。
(四)需要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后方能發放投資許可證的項目,其投資許可證由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計經委)發放管理。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生產管理部在下達計劃時,根據國家規定逐項核定項目稅率,將核定表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并抄送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計經委)和稅務局。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接到當年年度工程建設執行計劃或者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后一個月內,應當到規定的主管部門領取投資許可證;需要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的,應當先到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然后持納稅憑證領取投資許可證。
第八條 投資許可證一次發給,連續使用,直至工程竣工;其間,每年應按規定進行年檢,凡符合規定的,由投資許可證發放單位蓋章后繼續使用;凡一次性交納調節稅有困難,經批準可分年交納的,年檢時仍應先到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分年的納稅申報手續,而后持納稅憑證到投資許可證發放蓋章繼續使用。凡未經年檢蓋章的投資許可證不得繼續使用,相應的項目不得繼續建設。
第九條 軍隊發放的投資許可證由總后勤部按統一的內容、格式、編號印制;其內填寫應注意保密,凡計劃中給予工程代號的項目,應在有關欄目中填寫工程代號,沒有工程代號零星工程應冠以部隊代號,不準使用部隊番號。投資許可證正本由建單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單位保存,以備有關部門查閱。
第十條 對投資許可證妥善保存。凡是涉及軍事機密的工程,其投資許可證一律不得制成牌子懸掛;末涉及軍事機密的工程,其投資許可證的副本可由施工單位制成牌子,在施工現場懸掛,尺寸不得小于1.2米×0.8米。
第十一條 軍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論屬于何種建制、建設性質和隸屬關系等,凡是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在五萬元以上、工程建設投資在十萬元以上(均不含單純設備購置),且應當發放投資許可證的,其納稅申報手續和投資許可證,均由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單位辦理、發放,其他任何單位無權辦理和發放。
第十二條 軍隊的各級審計部門對投資許可證的發放管理情況要進行監督,凡發現應當發放投資許可證而沒有投資許可證的項目,或者不符合發放投資許可證而沒有投資許可證的項目,或者不符合發放投資許可證條件而發放了投資許可證的項目,應當告知主管部門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各大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后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軍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許可證。(略)
2.發放軍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許可證登記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