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1]1316號
頒布時間:1991-10-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為及時反映1991年起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情況,現根據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調整,對稅收會計統計報表進行相應補充特通知如下:
一、在《稅收入庫(上解)明細年報表》、《各項提退明細年報表》、《工商稅收分經濟類型統計年報總表》(年報表適用月報表式)的“28,特別消費稅”下增設“29,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30,建筑稅”仍繼續保留,以反映1991年度初征收和1990年以前欠繳建筑稅的補繳情況;《農村稅收稅額統計年報表》中在“其它”項反映。
《稅收入庫(上解)明細年報表》的備注欄下,增加“投資方向調節稅稅額累計”、“私營和個體投資方向調節稅稅額累計”兩項。前項反映對國營、集體及其它單位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情況;后項反映對私營、個體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情況。
《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收支情況年報表》(年報表適用季報表表式)“二、本年收入”中的印花稅下增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統計年報表》,原《建筑稅統計稅年報表》取消。
三、編報1991年年報時,請各地依照本通知執行,并將在月報表中已反映在“建筑稅”項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額在年度終了做一次性調整。有關計算機表式和參數,在布置1991年年報時一并下發。
附件:一、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統計年報表(略)
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統計年報表填表說明
附件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統計年報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按項目性質,分差別稅率反映不同經濟性質的納稅人所交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情況,按稅款征收期統計,為征收數。
二、本表稅額合計下的合計欄,全民所有制小計、集體所有制小計,其它各種經濟類型小計欄數字應與《工商稅收分經濟類型統計總表》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分經濟類型相關各欄數字一致。
三、本表個體欄包括私營企業在內,故本表的個體小計欄數字應與《工商稅收分經濟類型統計總表》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個體與私營企業兩欄數字之和一致。
四、稅額(或投資額)合計一全民所有制小計十集體所有制小計+個體小計+其它各種經濟類型小計。
五、稅額(或投資額)合計=按5%稅率征收稅額(或投資額)+按10%稅率征收稅額(或投資額)+按15%稅率征收稅額(或投資額)+按30%稅率征收稅額(或投資額)。
適用稅目稅率表中0%稅率的投資項目本表不作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