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1]1129號
頒布時間:1991-08-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中油公司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計劃管理、投資額不滿5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和減免,可根據其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具體規定執行。
二、以前對中油公司某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做出的建筑稅稅收優惠規定停止執行,從1991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中油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管理按以下原則辦理,即中油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所在地的,其應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由各分局負責征收;不在各分局所在地的,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