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7]543號
頒布時間:1997-10-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固定資產投資企業變更經濟性質如何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請示》(湘地稅[1997]00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于由國內企業投資建設、在建期間因利用外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法人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投資單位被批準為“外商投資企業”法人之前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應按變更前工程進度結算并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對于原由“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建設,在建期間因外資不到位被撤消“外商投資企業”法人資格,而由國內企業接管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實際投資總額補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