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46號
頒布時間:1994-1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通知略)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廣播、電視類稅目注釋
一、省轄市及其以上廣播電臺及其傳輸轉發系統
省轄市及其以上廣播電臺:是指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而設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省會城市)、地、州、盟和相應級別的及其以上有自制、自辦節目的有線和無線廣播機構。
廣播傳輸系統:是指將廣播節目、信息、資料進行傳輸和交換的網絡。
廣播轉發系統:是指將廣播節目、信息、資料用有線和無線手段送至用戶的網絡。
本稅目零稅率適用范圍為如下投資項目:
(一)廣播電臺投資項目:廣播節目的新聞、制作、采編、復制、譯制、中控、傳送、交換、值班、播出用房;審聽室、演播室、排練廳、轉播錄音室;膠帶、磁盤、光盤、唱片、廣播資料庫;通訊、計算機房、儀器、工具、機修、器材、供配電、供水、供熱、通風、空調用房,及其設備的固定資產投資;武警部隊用房;傳達和門衛用房。
(二)廣播傳輸系統投資項目:衛星上下行站、微波站、收訊臺、廣播節目信息網絡、有線廣播網等業務用房,及其設備的固定資產投資;武警部隊用房。
(三)廣播轉發系統投資項目:廣播發射臺和轉播臺(含監測臺、干擾臺、衛星地面站)的接收、發射機房及技術輔助用房,發射塔、天線、饋線;儀器、工具、維修、器材、值班用房、艱苦臺(站)工作人員住宅;武警部隊用房;供配電、供水、供熱、通訊、通風、空調、控制系統用房,及其設備的固定資產投資;傳達和警、門衛用房。
二、省級及其以上電視臺及其傳輸轉發系統
省級及其以上電視臺:是指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而設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省會城市)及其以上有自制、自辦節目的有線和無線電視機構。
電視傳輸系統:是指將電視節目、信息、資料進行傳輸和交換的網絡。
電視轉發系統:是指將電視節目、信息、資料用有線和無線手段送至用戶的網絡。
本稅目零稅率適用范圍為如下投資項目:
(一)電視臺投資項目:電視節目的新聞、制作、采編、復制、譯制、電視電影轉換、中控、傳送、交換、值班、播出用房;審視室、演播室、錄音室、排練廳、道具庫、制景間、服裝庫、轉播錄像室;經國家計委或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同意建設的電視劇拍攝基地;膠帶、磁盤、光盤、音像資料庫;通訊、計算機房、儀器、工具、機修、器材、供配電、供水、供熱、通風、空調用房,及其設備的固定資產投資;武警部隊用房;傳達和門衛用房。
(二)電視傳輸系統投資項目:衛星上下行站、微波站、收訊臺、電視節目信息網絡、有線電視網等業務用房,及其設備的固定資產投資;武警部隊用房。
(三)電視轉發系統投資項目: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差轉臺(含監測臺、衛星地面站)的接收、發射機房、技術輔助用房、發射塔、天線、饋線;儀器、工具、維修、器材、值班用房、艱苦臺(站)工作人員住宅;供配電、供水、供熱、通訊、通風、空調、控制系統用房,及其設備的固定資產投資;武警部隊用房;傳達和警、門衛用房。
三、地(市)、縣級自制節目的電視臺:是指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而設置的地(市)、縣有自制節目并向社會播放節目的單位。
本稅目的30%稅率適用范圍為:自制電視節目、自制電視節目播出的業務用房及其設備的固定資產投資。
上述稅目注釋適用范圍以外的其他項目,均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