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191號
頒布時間:1996-10-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在各級地方黨政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經過各地稅務部門和廣大稅務干部的努力工作,全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收入不斷增長,開創了新的局面。1994年組織收入43億元,比上年增長12.07%,1995年組織收入53.7億元,比上年增長24.7%.但是也應看到,當前征管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征管中的漏洞較多,不少納稅人有偷漏稅行為,影響嚴格依法治稅。根據全面實行征管改革和加強稅收征管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是我們當前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課題。廣大從事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管理工作的稅務干部要振奮精神,再接再厲,奮發努力,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該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積極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稅收任務。為此,現就如何進一步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繼續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源泉控管工作
多年實踐證明,對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源泉控管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各地稅務部門要認真總結這方面工作的經驗與不足,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采取措施,改進工作。當前,各地特別要注重考慮稅收征管改革和計劃投資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變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源泉控管辦法,不斷提高投資方向調節稅源泉控管質量。
各地稅務部門要繼續主動與計委、經委、審計、銀行、城建、規劃等部門加強聯系,爭取他們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職能的調控作用,層層把關,堵塞征管漏洞,共同做好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工作。
各地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代扣代繳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適時改進和完善本地代扣代繳工作辦法,明確各代扣代繳單位(如有關銀行、房屋開發公司等)的義務,要求他們必須認真按稅收政策規定和代扣代繳辦法執行,及時足額的代扣代繳稅款。同時,也要注意明確代扣代繳單位的責、權、利,簡化工作程序,方便納稅人。
各地稅務機關要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通報稅收政策變化情況,認真解釋稅收規定內容,主動幫助代扣代繳單位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把代扣代繳工作做好。
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代扣代繳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止其擠占、挪用稅款;對漏扣或未扣足的,應由代扣代繳單位負責補繳。對及時足額扣繳稅款并劃轉金庫的代扣代繳單位,稅務機關應按規定撥付手續費,不得無故拖延。
二、加強零稅率項目的監控和追蹤管理
(一)加強對零稅率項目的審核管理工作,嚴格按審定程序辦事。經審定后確定為零稅率的項目,要逐級下達到執行稅務機關。執行中若發現所確定的零稅率項目與實際情況不相吻合,可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調整意見,經調整確定后再執行。
(二)建立審定和管理制度。對零稅率項目的審定管理工作,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零稅率項目的審定制度,建立發放零稅率項目憑證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跟蹤檢查制度。對確定為零稅率的項目,要設立零稅率項目跟蹤監督卡,進行定期檢查和年度復審,并形成制度;對所有零稅率項目,凡自竣工決算之日起2年內或在建設期間改變用途(包括已轉讓、出售的),一律要重新審核,確定稅率,補征稅款;對未申報或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未按期重新申報而被稅務機關查出者,除追繳稅款外,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條款規定,予以處罰。
三、加強對裝飾裝修工程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工作
(一)新建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投資,無論是否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進行,一律按項目主體工程的適用稅率,就其全部投資額計征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原有建筑物進行的裝飾裝修工程投資,凡是投資額超過10萬元以上,比照對更新改造項目投資征稅的有關規定,計征投資方向調節稅。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投資者,為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
四、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合資項目的管理
目前,各地在征稅過程中發現,一些單位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為名,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也有一些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事業單位以各種形式搞聯合投資,對這些情況在征稅時如何掌握和處理,現明確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不適用本條例”,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外經貿部門和工商部門批準的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自身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事業單位以各種形式進行的聯合投資項目,其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部分按規定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國內企事業單位投資部分(包括土地)按規定應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
(三)各地稅務部門要密切與工商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外經貿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系,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注意了解和掌握工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年檢等工作情況(條件允許的應積極參與),要與有關部門協商建立起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工作通報制度,及時了解情況,對被有關部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的,稅務部門要根據具體情況,按規定對其建設項目,補征投資方向調節稅。
五、全面開展和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檢查工作
(一)根據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行政干擾多、征管難度大、偷漏欠稅現象較普遍等情況,各地稅務部門應高度重視和認真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檢查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辦法和規定,把檢查工作納入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軌道。同時,還要爭取各級黨政領導的支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層層把關,形成合力,保證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二)各地稅務部門在開展檢查工作中,可采取全面檢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項目追蹤檢查和各部門聯合檢查等多種方式,認真進行部署,形成制度,每年都要開展這項工作。
(三)各地稅務部門要加強檢查工作的領導,主管局長要親自抓,全面動員,精心安排,做到組織、措施有保障,要選派精通業務的骨干,深入基層指導工作。要堅持依法辦事,對查出的問題一定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肅處理,稅款要及時入庫。
(四)各地稅務部門對在檢查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并與有關部門協商建立投資方向調節稅檢查工作經費來源渠道和制定查補稅款入庫獎勵辦法,以保證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