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2]1016號
頒布時間:2002-03-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現予以發布,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函證程序,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出詢證函,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函證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二章 函證決策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實施函證,以獲取支持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重要性;
(二)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
(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能否將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賬戶或交易的性質、被詢證者處理詢證函的習慣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確定函證的內容、范圍、時間和方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進行函證。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會計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是無效的。如果不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是無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八條 函證的內容通常還涉及以下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
(一)短期投資;
(二)應收票據;
?。ㄈ┢渌麘湛?;
?。ㄋ模╊A付賬款;
?。ㄎ澹┯善渌麊挝淮鸀楸9?、加工或銷售的存貨;
?。╅L期投資;
?。ㄆ撸┪匈J款;
?。ò耍顿~款;
(九)預收賬款;
?。ㄊ┍WC、抵押或質押;
(十一)或有事項;
?。ㄊ┲卮蠡虍惓5慕灰?。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采用抽樣方式選擇函證樣本時,樣本應當足以代表總體,并包括:
?。ㄒ唬┙痤~較大的項目;
(二)賬齡較長的項目;
(三)交易頻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
?。ㄋ模┲卮箨P聯方交易;
?。ㄎ澹┲卮蠡虍惓5慕灰祝?/P>
(六)可能存在爭議以及產生重大錯誤或舞弊的交易。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期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如果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并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
第十一條 當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認為管理當局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認為管理當局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止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十二條 在分析管理當局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考慮:
(一)管理當局是否誠信;
?。ǘ┦欠窨赡艽嬖谥卮箦e誤或舞弊;
?。ㄈ┨娲鷮徲嫵绦蚰芊裉峁┡c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三章 詢證函的設計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第十四條 在設計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可能影響會計報表認定和函證可靠性的以下因素:
?。ㄒ唬┖C的方式;
?。ǘ┮酝鶎徲嫽蝾愃茦I務的經驗;
(三)擬函證信息的性質;
?。ㄋ模┻x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
?。ㄎ澹┍辉冏C者易于回函的信息類型。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采用積極的或消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也可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
如果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
第十六條 積極的函證方式提供的審計證據通常比消極的函證方式可靠。當同時存在以下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ㄒ唬┕逃酗L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ǘ┥婕按罅枯^小的賬戶余額;
?。ㄈ╊A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ㄋ模]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第四章 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第十七條 在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詢證者的選擇、詢證函的設計、發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一)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
?。ǘ⒃冏C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ㄈ┰冏C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出;
?。ㄋ模┰谠冏C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五)將發出詢證函的情況記錄于工作底稿;
?。⑹盏降幕睾纬晒ぷ鞯赘?,并匯總統計函證結果。
第十九條 如果被詢證者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詢證者寄回詢證函原件。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未能收到回函時,應當考慮對重要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再次函證,或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一條 在評價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ㄒ唬┖C和替代審計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項的原因、頻率、性質和金額;
(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二條 在評價函證的可靠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對詢證函的設計、發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二)被詢證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三)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如果有跡象表明收回的詢證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消除疑慮。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不符事項是否構成錯報及其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將結果記錄于工作底稿。
如果不符事項構成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所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二十五條 如果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都不能獲取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函證及函證以外的審計程序的實施結果是否為會計報表有關認定提供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如涉及函證,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