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產減值準備審計指導意見
會協字[2000]29號
頒布時間:2000-01-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做好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減值準備的審計工作,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了《資產減值準備審計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會。
附件:《資產減值準備審計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對資產減值準備的審計,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資產減值準備,是指被審計單位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7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財會字[1999]35號)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問題解答》(財會字[1999]49號)等規定(以下簡稱“會計制度”)計提的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第三條 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合理計提并充分披露資產減值準備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第四條 資產減值準備通常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依據有關因素做出的估計,發生錯報的風險較大,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
第二章 審計程序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程序和方法以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以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資產減值準備時,通常可以采用以下程序:
(一)評價資產減值準備所依據的資料、假設及計提方法;
(二)復核資產減值準備計算的正確性;
(三)在可能的情況下,比較前期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數與實際發生數;
(四)檢查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核銷的批準程序;
(五)檢查期后事項;
(六)評價資產減值準備披露的充分性。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價資產減值準備所依據資料的相關性、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八條 在評價資產減值準備所依據的假設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事項:
(一)了解假設是否有適當的根據,如政府統計數據、行業統計數據或被審計單位內部編制的數據;
(二)檢查前期實際發生數,判斷假設是否合理;
(三)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依據的假設是否相互矛盾;
(四)是否與管理當局的計劃相符。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依據被審計單位前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所處行業的慣例、管理當局的計劃,評價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所使用的計提方法是否適當。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資產減值準備各項計算的正確性。復核的范圍應視資產減值準備計算的復雜性、資產減值準備對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影響程度、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程序和方法以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結果而定。
第十一條 在可能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比較前期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數與實際發生數,以下事項:
(一)取得關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程序可靠性的證據;
(二)確定是否需要調整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
(三)確定實際發生數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數的差異,并注意被審計單位是否已做適當的會計處理。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被審計單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核銷程序是否符合《關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公司字[1999]138號)的規定,是否經過經理、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批準,是否有書面報告等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有重大期后事項,以評價被審計單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合理性。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審計資產減值準備時,如有必要應當利用專家工作。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和執行其它審計程序收集的審計證據,對資產減值準備的合理性進行最終評價。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被審計單位因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致使其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跡象。
第三章 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依據審計證據所估計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列示有差異時,應判斷差異是否合理。如認為差異不合理,注冊會計師應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如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應將其視為一項錯報,并同其他錯報一并考慮。如差異金額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則不必調整;但各項差異的累積數對會計報表造成重大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將各項差異綜合起來考慮。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合理或披露不充分時,注冊會計師應視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當缺乏客觀數據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注冊會計師無法判斷被審計單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合理性,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