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財預字第53號
頒布時間:1987-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6條“……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精神,我部〔86〕第228號《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屬于政治性、破壞性物品,無償交由專管機關處理”一段,補充為“屬于政治性、破壞性物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無償交由專管機關處理”。
以上補充規定,請有關執法機關布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