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88]9號
頒布時間:1988-04-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公安部、 國家教委、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教委,編委,勞動人事、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高等學校治安保衛工作,有效地維護校園內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治安秩序,保障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在部分重點高等學校設立公安派出所的指示精神和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的《關于研究全國高等學校治安管理問題的會議紀要》,以及一些大學的實踐經驗,現將在部分高等學校設立公安派出所的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一、設立的范圍、條件和審批手續國家教委、國務院其他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高等學校,可以有重點地設立公安派出所,標準是:全校學生、教職工合計五千人以上,校內環境比較復雜的可以設立;五千人以上,治安較好的也可不設;五千人以下,確實需要的,也可設立。設立公安派出所的手續是由學校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公安部和國家教委備案。
二、派出所的編制和領導關系高等學校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駐機構,又是該學校的職能部門,與學校保衛處(科)合署辦公,其人員屬于事業編制,列入學校編制序列。所需編制和經費由學校自行解決。學校無力解決編制的,由地方負責解決。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的高等學校所需的編制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決。警用裝備按基層派出所配備標準由公安機關統一價撥。實行由學校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業務上以公安機關領導為主,同保衛業務領導關系相一致。名稱為某某市(或縣)公安局(或某某分局)某某大學派出所。編制人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原則上師生員工在一萬名以下的配五至十人;師生員工超過一萬名的可以適當多配一點。學校派出所的干警著帶有學校標志的警服,工資、崗位津貼等待遇可以參照公安干警的規定執行。
三、派出所的任務、職責和權限派出所的任務是加強治安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具體職責是:
1.加強校園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維護教學、科研、生活區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
2.經常向群眾進行提高警惕、防范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治安災害事故的宣傳教育,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物的安全;
3.負責查處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案件;
4.加強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和外來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5.監督考察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被告人;
6.負責校園內的戶口管理工作,辦理學生入學、畢業的戶口遷移工作;
7.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治安保衛工作。
派出所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權限。對師生員工張貼大小字報、發表政治性言論、成立社團組織、舉行政治性集會、罷餐、罷課、游行等事件和違反校規校紀等問題,應由學校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派出所干警不要干預。
四、派出所干警的配備和管理高等學校公安派出所干警的配備,要嚴格按照公安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規定》(試行)的條件辦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吸收。新吸收的干警,必須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并且要有一年以上的試用期。正副所長、指導員要由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比較好的干部擔任,他們的任免,必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一般干警的調配要報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要把學校派出所干警的培訓納入公安干警培訓規劃,并協助學校黨政組織把這支隊伍領導好、管理好、建設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五、關于不設派出所的學校的保衛工作不設立公安派出所的高等學校,校園內的治安保衛工作主要依靠黨政領導和保衛組織進行。要有一名副校長兼管保衛工作,加強對保衛工作的領導。要通過各種渠道培訓保衛人員,提高其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公安機關可授予保衛組織一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權。
高等學校治安保衛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委、高教廳(局)應把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有一位領導兼管這項工作,并配備專門力量負責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