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1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統計局、 國家計委、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遵照黨中央關于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方針,為加強宏觀調控,發揮財政、金融、統計的監督作用,推動壓縮社會總需求,抑制通貨膨脹,逐步引導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由相互攀比生產增長速度轉為注重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決定自1989年1月起建立若干項重要經濟指標的定期公布制度,按月、按季先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全國公布,稍后再增加分計劃單位的省轄市的資料開并公布。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定期公布的重要經濟指標
1.固定資產投資額
其中:地方項目
2.銀行貸款余額及增加額
其中:固定資產貸款
3.職工工資總額
4.工業全員勞動生產率
5.工業銷售利稅率
6.工業資金利稅率
7.工業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
8.工業能源消耗綜合降低率
以上八項指標中,第6項工業資金利稅率及第8項工業能源消耗綜合降低率按季公布,其余指標按月公布。
二、 統計范圍和計算方法1.固定資產投資額。指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單位自年初至報告月止累計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
2.銀行貸款余額及增加額。指銀行貸款本期末余額及比年初的增加額。統計范圍為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中信實業銀行(交通銀行和中信實銀行的數字除深圳外均不包括在地區數字內)。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3.職工工資總額。批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各種合營單位自年初至報告月止累計工資總額,包括各種獎金和津貼。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
4.工業全員勞動生產率。指報告期(自年初至報告月(季)止,下同)工業企業按全部職工計算的用價值量表現的勞動生產率。統計范圍為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工業企業。
計算公式:
工業全員勞動生產率(元/人)=報告期按1980年不變價格計算的工業總產值/報告期工業全部職工平均人數
式中子項、母項指標解釋及計算方法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
5.工業銷售利稅率。即每百元銷售收入實現和利潤和稅金。統計范圍為全民所有制預算內工業企業。
計算公式:
工業銷售利稅率(%)=(報告期實現利潤稅金總額/報告期產品銷售收放)X100%
式中子項、母項指標解釋及計算方法按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6.工業資金利稅訂。即每百元資金實現的利潤和稅金。統計范圍為全民所有制預算內工業企業。
計算公式:
工業資金利稅率(%)=(報告期實現利潤稅金總額/報告期全部資金平均余額)X(12/累計月數)X100%=(報告期實現利潤稅金總額/報告期定額流動資金平均余額+報告期固定資產凈值平均余額)X(12/累計月數)X100%式中子項、母項指標解釋及計算方法按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7.工業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可比產品是指去年正式生產過、今年繼續生產的產品,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反映報告期生產的可比產品成本與去年同期對比的降低程序。統計范圍為全民所有制預算內工業企業。
計算公式:
工業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1-報告期可比產品實際總成本/可比產品按上年實際平均單位成本計算的總成本)X100%可比產品成本指標解釋及計算方法按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8.工業能源消耗綜合降低率。指執行期每萬元工業總產值(按1980年不變價格計算)的能源消耗量(折合標準煤)與去年同期對比的升降百分比。統計范圍為縣及縣以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計算公式:
工業能源消耗綜合降低率(%)=(1-報告期萬元工業總產值能源消耗量/基期萬元工業總產值能源消耗量)X100%指標解釋及計算方法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
三、資料掃送渠道和報送時間
八項指標資料搜集采取財政、銀行、統計部門分工協作的辦法,各單位對分工搜集提供的資料負責保證其準確性和及時性。
財政部門負責提供的資料是:工業銷售利稅率、工業資金利稅率、工業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及其子項、母項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的省轄市財政廳(局)分別按月、季向財政部報送工業企業財務快報,并抄送當地同級統計局,報送時間由財政部規定。財政部匯總全國及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的省轄市資料于月后(季報為季后)十五日前提供給國家統計局。
人民銀行負責提供的資料是:銀行貸款期未余額及比年初的增加額,并列出其中固定資產貸款。人民銀行總行匯總全國及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的省轄市資料于月后十八日前提供給國家統計局。
統計部門負責提供的資料是:固定資產投資額及其中地方項目投資額、職工工資總額、工業全員勞動生產率、工業能源消耗綜合降低率及有關的子項、母項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省轄市統計局按統計制度規定時間按月、按季報送國家統計局。
四、指標的公布辦法
上述八項指標由國家統計局匯集整理后,按月、按季以四家名義聯名在《人民日報》、《經濟日報》和《中國統計信息報》上先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面(稍后再增加分計劃單列的省轄市資料一并公布),公布的時間為月(季)后二十日左右。同時,通過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報道消息。
公布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指標,主要是從宏觀上反映控制社會需求和提高經濟效益的動態,由于各地區經濟結構和具體情況不同,對各地區間指標的差距,應作具體分析,不宜簡單對比,更不宜按此排列優劣名次。
五、本規定自1989年1月報送1988年12月份資料時起正式實施(計劃單列的省轄市實施時間另定)。原由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勞動人事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布置的《定期公布工業、交通主要經濟效果指標辦法》同時停止執行。請林業部、冶金部、有色金屬總公司、能源部、機械電子部、船舶工業總公司、化工部、石油化工總公司、紡織部、輕工部、國家醫藥局、國家建材局、中國煙草總公司在停止執行《定期公布工業、交通主要經濟效果指標辦法》后,改為按季分別向國家計委和國家統計局報送工業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率、工業人員勞動生產率、工業銷售利稅率、工業資金利稅率、工業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工業能源消耗綜合降低率及其子項、母項指標,報送時間仍按原規定執行。
六、定期公布重要經濟指標,對促進經濟建設持續、穩步、健康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計劃、統計、財政、銀行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配合,認真組織實施,針對執行中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使這項制度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