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綜[1987]353號
頒布時間:1987-06-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經委、 財政部、 商業部、 國家物資局
開發利用再生資源是堅持勤儉建國、厲行增產節約的重要措施,也是資源綜合利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證資源永續,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經濟效益有重要意義。為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進一步開發利用再生資源的積極性,現作如下規定:
一、再生資源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種廢舊物資。目前,主要包括企事業單位產生的金屬和非金屬邊角廢料,報廢的各種設備和運輸工具,城鄉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各種廢品和舊物。
二、國家提倡對再生資源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實行“先利用、后回爐”。
企業對產生的廢舊物資,要建立、健全回收利用和修舊利廢制度,提倡修復、加工使用。
各地區主管再生資源的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積極開拓再生資源的用途,規定回收企業的回收物資目錄,回收企業不得擅自減少或停收目錄中規定的物資,需要調整、變動時,要經主管部門同意并及時向群眾宣傳解釋。收購資金,各級銀行要給予支持。要采取多種形式,增設收購網點,城鎮一般以3000戶居民設置一個固定或流動收購網點為宜,需要建立固定收購點和加工點的,應納入本地區城市建設規劃。
回收企業要積極組織收購再生資源,改進收購方法,方便群眾交售,同時大力開展挑選、分類和粗加工工作,為生產部門提供合格的原材料,并優先供應生產小農具和小商品所需的原材料。
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所屬企業充分利用可以替代新料的廢舊物資,與回收部門簽訂協議或合同,并督促企業執行。企業在一九八六年計劃內物資基數上利用國內再生資源替代新材料,不抵扣國家分配物資指標,擅自減少使用或拒不使用再生資源者,上級主管部門可酌情核減該企業相應的原材料指標。
三、國家對再生資源事業實行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以廢養廢”。
供銷社批發、調撥的再生資源,從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按規定稅率減半征收批發環節營業稅,個別企業減半納稅仍有困難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還可酌情減免。對供銷社、物資系統能獨立核算的再生資源企業,其再生資源回收、加工所取得的純收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從一九八七年起三年內適當給予減征所得稅的照顧;上述企業用回收的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也可以適當給予減征產品稅(增值稅)的照顧。國營企業調節稅可根據各地區財力情況酌情減免。
國營企業以自籌資金建設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屬于本規定所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目錄》范圍以內的,可參照國務院《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117號)執行。國家經濟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商財政部對《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目錄》進行調整。
對國營及供銷社再生資源企業的技術改造資金,請各地區、各部門優先安排。其產品屬于《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目錄》范圍內并已列入銀行技術改造貸款計劃的項目,可以向國家經濟委員會申請給予貼息。
再生資源企業的折舊基金應按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國發〔1986〕103號),全部留給企業。
實行上述優惠政策所給予的實惠,要全部留給企業,專項作為發展再生資源事業的基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抽調或挪用,切實保護再生資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四、再生資源的價格,應按照“鼓勵群眾交售,鼓勵企業回收利用”的原則制訂。商業、物資部門對工業企業的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議定,如出現爭執,請當地物價部門協調、仲裁。對城鄉居民交售的廢舊物資,其收購價格由當地商業主管部門統一核定,并在收購點張榜公布。對經營虧損且污染環境的品種,應做好宣傳工作,提倡群眾義務積攢上交,委托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收,由經營部門付給適當的手續費。
以再生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凡國家沒有訂價的,企業可自行訂價。
五、國家提倡對再生資源企業實行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對基層收購網點經過批準可以租賃經營或轉制經營;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收、代購;允許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勞動者經營政策允許經營的品種;利用再生資源的企業,可以收購或串換自用的廢舊物資。
國家支持再生資源企業在自愿、互利的原則下,實行跨地區、跨行業的橫向聯合。當地自用有余的再生資源,實行開放調劑,請各地及各主管部門予以支持。
六、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對再生資源的經營,要切實加強管理。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利用仍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嚴禁個人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個人出售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實行專點收購。收購專點由物資、商業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確定。在鋼廠、油田、鐵路工程工地、廠礦附近不準設專點。所有收購專點都必須堅持嚴格的管理制度,堅持憑證明登記收購。
再生資源的加工利用要堅持安全生產、加強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注重環境保護,防止再次污染。
七、積極扶持再生資源的科技開發工作。全國重大的科研課題,分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科研單位、生產企業聯合攻關;對科研成果和已引進的項目,要組織消化、吸收并積極推廣;一般課題原則上由產生廢棄物的企業委托外單位或自己負責研究。
列入國家試制計劃的再生資源新產品,按規定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
標準化部門要制訂利用再生資源生產產品的國家標準。
八、切實改善再生資源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企業對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操作工序,要積極采取防治措施。鑒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職工的崗位津貼標準,多年來未隨物價調整,可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發放各種補貼、津貼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問題報告的通知》(國發〔1987〕1號)的精神,參照略低于環衛工人的標準,由企業適當調整,增加的部分,在企業獎勵基金中列支。
九、對開展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區要定期表彰,并可以從企業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留用的利潤中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全國開發利用再生資源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商業、物資、輕工、化工等有關部門要指定一個機構負責本行業內部的日常工作。
各地區應有一個單位負責本地區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
十一、本通知所涉及的財務稅收問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其他問題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目錄
一、廢金屬
1.用輕薄料、鋼鐵屑進行加工生產的煉鋼、鑄造原料。
2.利用有色金屬(包括稀貴金屬)的灰渣、溶液和元器件提純金屬和生產的其它產品。
3.利用廢膠片、廢牙膏皮、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廢白熾燈泡提煉的有色(稀貴)金屬和生產的化工產品。
二、廢舊造紙原料
1.以破舊布、麻、鞋、棉、紙類物品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紙。
2.以廢化纖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產品。
三、廢化工原料
1.以廢膠鞋、廢輪胎等廢橡膠制品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廢膠粉、再生膠。
2.以廢塑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工業原料或制品。
3.利用碎玻璃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
四、其它
1.廢舊輪胎翻新及利用其拆料生產的產品。
2.利用人尿制成的生物化學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