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商財字第7號
頒布時間:1988-05-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國發(1987)55號文件精神,按照合作社原則理順供銷合作社的財務關系,現對幾個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社員社股金。凡是成立聯合社的地方,社員社均應按《××省、市、縣聯合社章程》規定,向聯合社上交社員社股金,使聯合社真正成為社員社的經濟聯合體。聯合社對社員社股金實行“保息分紅”的制度,除一般按照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在費用項下支付利息外,聯合社應在年終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紅基金,對社員社進行分紅,按年兌現。分紅基金的比例,由各級聯合社自行規定。
二、自有資金。供銷合作社的自有資金,包括社員股金,社員社股金、公積金、特種公積金和各項專用基金,都是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歸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由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分別管理,撥給所屬企業單位使用,并收取資金占用費,收費辦法由各級供銷合作社自行規定。各級供銷合作社為了開拓業務,服務基層,理事會有權在所屬企業之間進行資金調劑,或集中一部分折舊基金、簡易建筑資金等專用基金統籌安排使用。
各級供銷合作社撥給所屬企業單位的資金,實行經理、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由經理、廠長按規定自主使用,并對理事會負責。
三、銀行借款。各級供銷合作社都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供銷社自有資金不足時,可以由各級供銷合作社向銀行辦理借款,也可以由所屬企業單位向銀行辦理借款,采用哪種方式,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根據具體情況與銀行商定。凡是由所屬企業單位向銀行借款的,理事會也要會同銀行幫助企業加強銀行借款的管理,搞好借款指標的分配與調劑工作。
為了加強資金管理,節約使用資金,提高資金效益,各級供銷合作社應通過“內部銀行”、“資金調劑部”等多種形式,大力搞好內部資金融通工作。
四、財務計劃。基層供銷合作社的財務計劃,經理事會通過后報縣聯合社審批;縣以上聯合社所屬企業單位的財務計劃,報同級理事會審批。縣級聯合社批準的財務計劃應同時報省級聯合社備案。其它部門均不得向供銷合作社下達指令性的財務計劃。
五、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的管理費用,按制度規定由所屬企業列費用開支。
六、財產損失處理。聯合社所屬各企業單位的財產損失處理權限,由各級聯合社理事會自行規定;基層供銷合作社財產損失處理權限,由縣級聯合社統一規定。
七、所得稅款繳納。供銷合作社實現的利潤,可以由理事會的財會部門集中繳納所得稅,也可以由所屬企業單位自行繳納所得稅,還可以采用分別計稅集中繳納的辦法納稅。采用哪種形式,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與同級稅務部門商定。
八、稅后盈余分配。供銷合作社的稅后盈余,由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扣除社員分紅、社員社分紅后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特種公積金10%,公積金50%,職工基金40%。給企業留多少,由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自行規定。留給企業的部分,由經理、廠長按規定自行安排使用。社員社收到的分紅直接增加“公積金”。
九、特種公積金。各級供銷合作社進行盈余分配時,均應按照盈余分配辦法和商業部(87)商財字第22號“關于下達《供銷合作社特種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提取并及時上交上一級聯合社,不得扣留。
十、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