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成字[87]007號
頒布時間:1987-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農牧漁業部、 財政部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全面發展,急需各類人才,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運而生。它的興起,為農村智力開發開辟了一條重要的途徑,直接有效地促進了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了進一步辦好這類學校,現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性質、任務
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是我國農村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鄉(鎮)政府舉辦和管理的以文化技術教育為主體的綜合性、多功能的農村成人教育基地。
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應堅持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為以振興當地經濟為中心的各項事業服務的辦學指導思想。
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青壯年農民、特別是對在鄉知識青年廣泛開展實用技術、經營管理知識的培訓,有計劃地進行初級技術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可進行中級技術教育;對農村基層干部、技術人員、鄉(鎮)企業職工進行崗位培訓;對需要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的農村青壯年進行必需的基礎教育補課;同時,還應對農民進行時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人口教育,開展豐富多彩的社會文化、體育和生活教育,并對企業和專業戶辦學起中心示范作用鑒于目前鄉初中正在開展“三年加一年”或初三分普通班和職業班的改革,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應與這類學校適當溝通。特別是在師資和實習場地方面,要因地制宜,統籌安排,溝通使用,以提高效益。有條件的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還可以承擔一定比例的應屆初中畢業生的短期職業技術培訓任務,把成人教育與學校基礎教育有機地銜接起來。
二、培養目標
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要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規定,培養學員成為熱愛農村,建設家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懂技術、善經營的新型勞動者。
要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從不同對象的實際需要出發,確定不同層次不同規格的培養目標。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的人員,要掌握一、二項實用技術,或掌握某項配套技術。參加崗位培訓的人員,要提高適應本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產技能,逐步達到本崗位的規范要求。參加初、中等文化教育的人員,對所學課程要達到相當于同類學校結業的水平。舉辦初、中級技術教育和其他項目的培訓,應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其培養目標。
三、教學工作教學要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加強針對性和實用性,做到按需施教,學用一致,講求實效。要堅持教學、試驗示范和技術推廣相結合,充分發揮其直接有效地服務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
要根據不同層次的培養目標制訂學校各類班級的教學計劃。學習期限要依據所學內容和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而定,貫徹以短期、業余為主的原則。學習形式要靈活多樣。
各地可結合實際需要,選用全國統編農民職業技術教育教材和其他教材,或自行編寫本地適用的鄉土教材。
要創造條件,逐步采用廣播、衛星電視等現代化教學手段,開展電化教育。
參加培訓的學員學完規定的課程,經學校或有關主管部門考試或考核合格者,按照有關規定發給相應證書。
四、教師隊伍
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的教師,主要由鄉(鎮)招聘。鄉(鎮)聘用的專職教師,其待遇參照普通學校同類教師或鄉(鎮)企業技術人員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自定;對兼職教師應給予合理報酬。教育部門要給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配備少數必要的專職教師,對這些教師在職務聘任、晉級、調資、民轉公、獎勵和生活福利方面,要與同級普通學校教師的待遇相同。
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的教師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對做出優異成績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
五、辦學經費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的辦學經費,由鄉(鎮)從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體自籌、收取學費、勤工儉學收入補貼等辦法解決。為各業務部門舉辦的培訓班,所需經費可由各業務部門提供。縣(市)教育部門對辦學有成績的學校可給予適當獎勵。
六、領導管理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要建立由教育、農業、鄉鎮企業等有部門負責人參加組成的學校領導管理機構。由鄉(鎮)領導人兼任校長,配備一名懂教育管理、熱愛農民教育事業、有相應的科學文化水平的干部任專職副校長,負責日常工作。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副校長應經縣教育部門批準任命。學校領導管理機構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制訂辦學計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對口辦班;聘用教師;籌措并合理使用辦學經費等。
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要建立教育行政、教學、財務、檔案資料等管理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的綜合管理。有關業務部門負責各自職能范圍內的有關服務工作。
七、審批條件、審批程序
舉辦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應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凡需確定建制規格的學校,應履行審批手續。審批的基本條件是:
1.鄉(鎮)人民政府要把舉辦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納入本地經濟、教育發展規劃,并由有關方面的負責人組成學校的領導管理機構。
2.要有符合條件的專職副校長,有以兼職教師為主體,專兼職教師相結合、能夠勝任教學工作的師資隊伍。
3.要有固定的校舍(包括利用現有的場所),必要的教學設施和各種形式的實驗、實習基地。
4.要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5.要有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學校發展規劃,能長期堅持辦學。
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一般可按鄉(鎮)小學中心校或初級中學建制。其建制的規格,由審批機關根據學校的條件確定。
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建制的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學校的停辦或撤并,亦按審批程序履行手續。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