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外字第551號
頒布時間:1987-05-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浙江省財政廳:
?。?7)財工123號文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1.國營對外承包企業因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而派往國外的勞務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包括國營對外承包企業臨時出國人員),其生活待遇實行國外津貼制和國內工資照發的辦法后,國內工資的發放僅限于基本工資照發。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企業單位的基本工資包括計件工資、計時工資、標準工資、保留工資和工資附加。對實行各種形式經營承包責任制的單位或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的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其基本工資應比照上述企業基本工資內容確定。這些出國人員國內工資中原有的獎金、各種崗位津貼、物價補貼等均停止發放,國內福利待遇不變。
2.行政、企事業單位派出的臨時出國人員(包括國營對外承包企業的臨時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其國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3.接受國外資助的出國實習人員,包括:各單位派出的實習人員、培訓人員、研修人員,以及參加各種訓練班、講習班等人員,執行財政部(84)財外字第583號文件。如按公費派出的出國實習人員標準執行,其國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如實行資助費全部歸己的出國實習人員,在國外期間,其國內福利待遇不變,國內工資由出國人員同派出單位協商確定:或者照發,回國后結算;或者停發。
4.接受國外資助費的出國訪問學者,其國內工資待遇按財政部(85)財文字第259號《關于頒發〈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經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