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涉字[1988]278號
頒布時間:1988-06-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國發[1986]44號《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現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的制定,必須以客觀的管理行為和服務事實為依據。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國務院各部門增減收費項目,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必須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由國家物價局會同財政部審定。重要的收費報國務院批準。
?。ǘ┏龂鴦赵毫碛幸幎ㄍ猓魇?、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增加重要收費項目,必須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由國家物價局會同財政部審定。
?。ㄈ┦ ⒆灾螀^、直轄市以下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收費項目的設置,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由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定。
各級物價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分級管理權限制定頒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分級管理目錄。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取之有度,用之得當”。具體原則應根據收費項目的性質、類型分別加以確定。
行政性收費必須從嚴掌握,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辦理公務和業務活動不得收費。確因社會、經濟、技術管理需要必須收費的,應該根據實際支出收取一定的費用。
事業性收費不以盈利為目的,應根據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費用,分別加以確定。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使用,不得亂搞福利,濫發獎金、津貼和實物。
對各種服務性收費,其標準要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相適應,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
四、凡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應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方可收費。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接受物價檢查部門的監督、檢查。上級物價部門對下級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如果發現不符合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有權糾正,或責成其重新規定。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支,應納入同級財政管理和監督。屬于預算外資金的,應按規定存入各級財政專戶,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收費的專項帳冊。
七、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屬亂收費。
?。ㄒ唬└骷壍胤秸虿块T制定的收費標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
?。ǘ┏焦芾頇嘞拗贫ㄊ召M的;
?。ㄈ┥米栽黾邮召M項目的;
?。ㄋ模┥米蕴岣呤召M標準的;
(五)不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而收費的;
(六)不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收費的;
(七)其它亂收費行為。
八、違反上述規定亂收費者,由物價檢查部門查處。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其非法所得,應退還交費者;不能退還原交費者的,由物價檢查部門收繳財政。
九、除特殊規定者外,收費單位必須亮證收費,對不亮證收費的,交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十、對亂收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向物價部門檢舉揭發。物價部門對檢舉、揭發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保密,對有功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
十一、現行各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