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水電計字第121號
頒布時間:1988-03-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電力部
各電管局、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
為了加快電力建設前期工作,改革前期費用的管理辦法,提高電力建設前期工作基金的使用效果,部決定建立電力建設前期工作基金制,對電力前期基金按經濟責任制原則進行管理,特制定《電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辦法》,并隨文附發,請自一九八八年起執行。
考慮到水電前期工作的連續性、周期性和數量大等特點,一九八八年水電勘測設計事業費和資源勘探費仍下達水利水電規劃設計院,由水規院按現行辦法安排。但自一九八九年起應按本辦法執行。
關于一九八八年電力前期費用計劃,將按上述精神下達。
附:電力前期工作基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貫徹改革精神,加快電力建設前期工作,部決定建立電力前期工作基金制,并成立電力前期工作基金會,以提高電力前期工作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前期工作基金的資金來源近期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國家財政每年安排的勘測設計事業費(包括資源勘探費);
2.國家撥改貸(爭取改成撥款)基建投資安排的電力前期費;
3.各借款單位到期歸還的電力前期工作基金。
4.由于國家資金有限,前期工作經費的籌集也應發揮地方、部門、企業的積極性,除少數項目外,一般采取合資辦前期工作的方式。
以上各項資金,按前期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第三條 電力前期工作基金主要用于:
1.電力系統規劃,主要河流水電梯級開發規劃,電力發展規劃中的重大專題研究;
2.大中型水電、火電和33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水電站初步設計;
3.標準設計、規程規范。
第四條 電力前期工作基金應嚴格按規定的項目和資金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電力前期工作今后要逐步實行招標投標制,擇優選擇設計單位。
第五條 電力前期工作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電力前期工作費用(包括利息)列入工程概算,基金借款從工程立項后的基建投資中償還;以前未列入工程概算的,可以補列概算或從工程概算的不可預見費中償還給原借款單位。但下列項目經批準后可酌情免還基金借款本息:
1.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項目;
2.長期(一般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審查后5年)未開工建設的項目;
3.其他經批準可以免還的項目。
基金的借款利息,按當年國家規定的撥改貸利率確定。
第六條 電力前期工作基金由各主管省局、網局或其他業主向基金會按項目提出申請,并承擔償還責任,電力前期工作項目由部確定,項目貸款數額由基金會會同電規院,水規院核報部主管司局確定。
第七條 電力前期工作基金的借貸款按項目進行管理,并實行合同制。
1.申請單位申請電力前期工作基金,應以部確定的規劃、建設任務為依據,按項目提出申請,并編制分年用款計劃。
2.基金會按項目進行管理,按計劃和進度撥款。
3.申請單位應與基金會按項目簽訂供款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借款的償還期,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火電站和輸變電項目,應在該項目立項后兩年內全部償還。
水電站建設項目,應在立項后三年內全部償還,特大型工程項目,應在五年內全部償還。
第九條 由電力前期工作基金安排的事業費和撥改貸投資的會計核算等事宜仍按現行制度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88年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