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儲[1988]904號
頒布時間:1988-06-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計劃委員會、 人事部、 財政部
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火炸藥倉庫職工從事火炸藥作業,不僅勞動條件艱苦、勞動強度大,而且直接接觸易燃爆、有毒有害物質。為了穩定火炸藥倉庫職工隊伍,更好地完成國家戰略儲備物資的管理任務,經國務院批準,對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火炸藥倉庫職工實行火炸藥作業津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此項津貼的范圍和標準。對直接從事火炸藥保管和裝卸工作的火炸藥倉庫保管員和裝卸工,實行一類津貼標準每人每天九角;對從事火炸藥運輸、接運、化驗和質量檢驗工作的運輸工、接運員、化驗員和質量檢驗員,實行二類津貼標準每人每天七角;對常到現場從事物資檔案、氣象、技術安全工作的物資檔案員、氣象員、技術安全員,實行三類津貼標準每人每天五角。
火炸藥倉庫的干部到現場工作時,按其實際工作的天數,享受相應崗位人員的津貼標準。
二、此項津貼按從事上述工作崗位的實際天數計發,工作崗位變動時,作業津貼需相應調整;調離享受此項津貼的崗位時,應取消作業津貼。
三、此項津貼自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