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發財字[1986]14號
頒布時間:1986-08-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為了切實加強對現金的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七八年制定的《現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草案)》和一九八四年印發的“關于加強現金管理的幾項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現金管理工作。企業事業單位財會部門應配備專職出納人員;經管現金收支的零售、收購、經費開支等部門,也應確定專人嚴格管理現金收支、保管工作。出納員和指定的經管現金收支的人員,要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確保現金的安全管理。
二、零售銷貨款應堅持每天送存銀行。如距銀行較遠,每天送存銀行確有困難,經上級單位批準,可以定期送存銀行。農副產品收購業務周轉金,要按收購計劃定額向銀行提取現金。當天不能送存銀行的銷貨款和未支出的收購業務周轉金,應每日點清封存,設保險柜存放。
三、向銀行送存銷貨款或提取收購業務周轉金,應由二人共同送取,確保安全。
四、嚴格控制攜帶大量現金外出采購。如屬特殊需要必須攜帶現金到異地采購的,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現金管理的幾項暫行規定”的要求辦理。
五、各級商業、糧食主管部門和供銷合作社,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現金管理工作情況,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及時幫助解決現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級主管部門對干部、職工加強現金管理制度的教育,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對現金管理工作好的單位,要鼓勵表揚,總結交流經驗。各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要以身作則,遵守并經常督促檢查現金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支持出納人員的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