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計字[1986]162號
頒布時間:1986-10-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財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年度預算核定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四章 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和管理
第五章 學校基金
第六章 綜合財務計劃
第七章 會計核算
第八章 財會隊伍建設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擴大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權限,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是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教育規律和經濟規律辦事,講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在校(院)長領導下的,以總會計師為首的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負責學校和各項財經工作,實行“一支筆”審批財務開支的制度。
第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部門,除了做好記帳、算帳、報帳等工作外,應充分利用會計和社會、經濟等信息,開展經濟活動分析,參與學校的規劃和決策,為學校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條 高等學校在進行財務管理改革的過程中,應加強領導,注意同學校其他方面的改革協調進行。
第二章 年度預算核定
第六條 高等學校年度教育事業費預算,由主管部門按照不同科類、不同層次學生的需要和學校所在地區的不同情況,結合國家財力的可能,按“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的辦法進行核定。
第七條 綜合定額包括教職工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學生獎學金(人發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差額補助費等。這部分經費由主管部門按照定額標準和學生人數核定下達。
第八條 專項補助包括專業設備補助費、長期外籍專家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世界銀行貸款設備維護費和特殊項目補助費等。這部分經費由主管部門按照各院校的實際情況核定下達。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高等學校在認真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的前提下,有權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則,自主統籌安排使用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經費。
第十條 高等學校內部的經費管理,原則上實行“統一管理、一級核算、定額包干、節余留用”的辦法。
規模較大的院校,對本校財務管理基礎較好的單位,可以實行“統一管理、兩級核算、經費包干、節余留用”的辦法。
第十一條 學校的后勤單位和校辦工廠等,在配備稱職的財會人員,實行定員、定額、建立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分別采取以下管理辦法:
(一)對主要為校內服務而無其他經常性收入的膳食部門、房修部門和汽車隊等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參照社會上同行業的可比因素,在保證提高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和不增加國家開支的前提下,實行定額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
(二)對既為校內服務又為社會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并有經常性收入的校辦工廠、出版社、招待所、勞動服務公司等單位,在首先保證校內教學、科研等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為完成計劃內教學、科研任務相互提供勞務,在內部轉帳結算時,只能計算成本費(不包括人員工資),不得提取酬金,不得把國家預算經費轉移成小集體獎金或作為個人獎勵。
第四章 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和管理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在完成國家下達的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培養、舉辦干部專修科、函授、夜大學以及開展社會技術服務和咨詢所取得的收入,可按本章有關規定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開展各類科技咨詢、社會服務,必須合理收費。凡國家規定有收費標準的,按規定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可參照社會上同行業的標準,或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開展科技咨詢活動,必須進行成本核算。對于咨詢活動所支出的人工費、材料費、固定資產折舊、水電費、差旅費、資料費、上機費等有關費用,都應如實計入成本,扣除成本所得的純收入,可以提取8%-13%作為科技咨詢活動的勞務酬金,其余部分,納入學校基金。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接受委托培養研究生,本、專科學生,舉辦干部專修科、函授、夜大學,接受進修教師,所收取的經常費,80%做自動增加經費撥款處理,20%納入學校基金。
所有委托培養等計劃外教學任務,應與計劃內教學任務列入統一的教學計劃,統籌安排,合并計算教學工作量。學校根據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的規定,對超過教學工作量的部分,可按系或教研室為單位,發給超工作量酬金。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在寒暑假期間舉辦各類大學后繼續教育、培訓中小學教師的短訓班,扣除辦班的各項開支后,純收入的70%納入學校基金,30%作為勞務酬金;其余各類短訓班,純收入的75%納入學校基金,25%作為勞務酬金。
第十八條 上述各類勞務酬金,由學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酬金分配辦法,經校(院)長辦公會議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按規定納入學校基金的收入,一律按學校基金的有關規定使用。各類計劃外培養學生所收取的基建費和設備費,一律不得提取勞務酬金,也不得作為學校基金收入。
第五章 學校基金
第二十條 學校基金是高等學校資金來源的組成部分。學校基金收入,應認真核實,在保證完成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的前提下,面向社會,取之于校外。嚴禁以各種名義把預算經費轉作學校基金,或把應在學校基金中列支的費用,轉移到預算經費內開支。
第二十一條 學校基金的使用,用于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發展教育事業部分,不得低于60%;用于教職工獎勵和集體福利部分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二條 獎勵基金由校(院)長本著有利于促進教書育人、科研等工作,調動教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高等學校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發放獎金,應照章繳納獎金稅。對基金收入較少的學校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提高獎勵基金的比例。
第二十三條 集體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業,辦好公共福利設施,開展教職工文體活動,豐富教職工業余文化生活,為教職工解除工作、生活上的后顧之憂,但不得巧立名目給教職工濫發津貼、補貼和各種實物。
第六章 綜合財務計劃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加強對預算內、外各項資金的綜合平衡,實行綜合財務計劃。
第二十五條 編制綜合財務計劃,應認真分析學校的全部財力,組織專家和財務管理人員共同進行科學論證,本著“統籌兼顧,量力而行,保證重點”的方針,首先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各項資金,講求投資效益,使學校各項事業協調發展。
第二十六條 在綜合財務計劃的執行過程中,應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系統,以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加強控制和監督。
第七章 會計核算
第二十七條 改革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研究建立高等學校會計核算體系和投資效益分析指標體系,做到直接費用正確歸屬,間接費用合理分攤,為核算人才培養成本創造條件,使會計核算適應學校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要積極開展電子計算機在高等學校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上應用的研究,并采用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等現代管理科學方法,逐步實現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現代化,使會計信息有分析地及時反饋,為各級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八章 財會隊伍建設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財務部門應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健全和加強財會機構,切實搞好會計核算、計劃管理、經濟活動分析和財務監督等工作,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努力提高各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應重視財會隊伍的建設,采取有力措施,充實財會隊伍,通過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財會人員實行會計專業職務聘任制。根據學校財會工作任務、會計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進行會計專業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審和聘任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執行。原教育部、財政部(79)教計字496號,原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84)教計字086號和教計字110號,原教育部、財政部(84)教計字146號等文件中有關收取經常費的財務處理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