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字[1983]1070號
頒布時間:1983-05-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交通部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
一九八三年二月,我部頒發了《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為了正確貫徹執行這個辦法,現將《關于汽車貨物運輸質量指標統計和考核的具體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從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開始實行。
貨運質量指標統計和考核是汽車運輸、裝卸企業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之一,是反映貨物運輸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據。各汽車運輸、裝卸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要健全原始資料記錄,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這項工作,定期進行統計分析、考核評比,以不斷提高汽車運輸、裝卸質量水平。
附件:關于汽車貨物運輸質量指標統計和考核的具體規定(試行)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關于汽車貨物運輸質量指標統計和考核的具體規定(試 行)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現對貨物運輸質量指標統計的考核標準和統計口徑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貨運質量指標的考核標準
⒈ 重大質量事故:
要求杜絕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⒉ 貨運質量事故頻率:
全國平均考核標準,運輸為百萬噸公里0.7次;裝卸為萬操作噸0.5次。其中:華東、華北、中南地區,運輸百萬噸公里為0.5次;西北、西南、東北地區,運輸百萬噸公里為1次。
⒊ 貨損率、貨差率:
目前,鑒于各地情況相差懸殊,部對貨損率、貨差率暫不規定不分貨種的綜合考核標準,只對下列貨物規定單項標準。其他貨物或綜合的考核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標準,進行考核。
(1) 生豬逃亡率為千分之三;
(2) 水泥破包率,六層袋為千分之五(不包括原殘);四層袋為百分之三;
(3) 磚、瓦破損率為千分之七;
(4) 糧食不發生污染、霉變。
⒋ 貨運質量事故賠償率:
全國平均貨運質量事故賠償率為貨物運輸收入的萬分之四。其中:華東、華北、中南地區為貨物運輸收入的萬分之三;西北、西南、東北地區為萬分之五。
⒌ 完成運量及時率、裝卸標準合格率:
這兩項指標是考核貨運質量的重要指標,但由于各地情況相差懸殊,部暫不規定全國統一考核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標準,進行考核,并定期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十。
二、貨運質量事故指標和考核的統計范圍
汽車貨物運輸質量事故和考核指標的統計范圍暫定為縣(包括縣級的區)及縣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所領導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以及其他經濟類型的公路運輸(裝卸 、 搬運)企業,即專業運輸部門。按《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凡在貨物運輸、裝卸、保管、交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及其他貨運質量事故,經濟損失在二十元以上(含二十元)的,均應納入統計和考核。由于行車肇事發生的貨物損失也應按貨運質量事故統計上報,所引起的貨物損失由交通安全部門并案處理。
三、有關項目的統計口徑
⒈貨運質量事故的次數,運輸以一車一次為計算單位;裝卸以同一貨主、同一批貨的一次作業單為計算單位。
⒉貨運質量事故按性質分貨損、貨差、其他三種。
貨損是指貨物發生顛損、磨損、破裂、變形、濕損、污損、腐爛等。
貨差是指發生短少、失落、錯裝、錯卸、錯運、交接差錯等。
其他是指工作失職,運輸誤期,以及服務態度不好、借故刁難、敲詐勒索等,雖未發生貨損、貨差,但造成不良影響的事故。
⒊貨運質量事故分類,按《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第九章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分類規定中的貨損金額即為實際賠償金額。如在報告期內尚未處理賠償的,按貨主提出的損失金額或估算金額統計,并在處理結案后進行調整。
⒋貨損噸數,按貨物損壞的實際數量計算。件裝貨物,內有小包裝的按小包裝損壞的實際重量計算;整件不可分割的貨物損壞按整件貨物重量計算。
⒌貨差噸數,件裝貨物按短少數量實際重量計算;散裝貨物按虧載的實際重量計算(不超過各地超、虧載幅度的不計)。其中:砂石、木材、土方及垃圾暫不統計。
⒍賠償金額指發生的所有質量事故(含二十元以下),本報告期實際支付的全部賠償費用。其中:包括由肇事者個人承擔經濟賠償的金額。
四、貨運質量事故的報告
⒈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要按季匯總附件《汽車貨物運輸質量事故季報》,并在次季度第一個月二十日前報交通部公路局。
⒉各運輸、裝卸企業按月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填報《汽車貨物運輸質量事故季報》。
五、統計填報單位
⒈運輸與裝卸分開的企業發生質量事故,由負主要責任單位統計上報,但經濟賠償應按責任大小分攤。
⒉因貨主單位責任(包括由貨主單位負責裝卸)發生貨損、貨差事故不統計上報。
⒊各運輸、裝卸企業發生貨運質量事故,應建立一事一報制度,不得隱瞞不報。
汽車貨運質量事故季報(略)
《汽車貨運質量事故季報》填寫說明
⒈第三項“合計”是第四、五、 十一、十七項數的總和。
⒉第十項 “貨損率” 為第一項“總貨運量”除以第九項“貨損數量”;第十六項“貨差率”為第一項“總貨運量”除以第十五項“貨差數量”。
⒊第十八項“事故頻率”即為第二項“總貨物周轉量”除以第三項“合計”。其中,裝卸作業為“總操作噸”除以第三項“合計”。
⒋第二十項“貨運總收入”,指運輸、裝卸企業貨物運輸的總收入。包括運費、裝卸費、堆存費、理貨費、代辦費、服務費等收入。
⒌第二十二項“ 賠償率 ”為第二十項“ 貨運總收入 ”除以第二十一項“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