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民辦函第57號
頒布時間:1986-03-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重慶、武漢、廣州、沈陽、哈爾濱、大連、南京市民政局:
根據國發(85)105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十條和(85) 審研字第217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要求, 民政部審計室已經建立,同時希望各地加強民政部門的財務監督,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計劃單列城市民政局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編制可向當地編委申請或在廳內調劑解決),在廳、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的審計工作。
各廳、局的審計工作,在審計業務上接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向本部門和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報告工作。
二、各單位配備審計人員,應挑選黨性強,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熟悉財會業務的同志擔任。
三、審計機構的組建和配備情況,請報部備案。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城市的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報告,除向本部門和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報告外,請同時抄送部審計室。
五、民政部門,承擔著“雙扶”(扶貧、扶優)、“雙福”(福利企業、福利事業)、優撫、救災救濟等工作。組建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審計監督是民政部門業務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審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加強審計干部隊伍的建設。
各級領導要親自抓內部審計機構的組建工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安排,抓緊把審計機構建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