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薪[1986]13號
頒布時間:1986-0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民政部
經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殯葬事業單位(殯儀館、殯葬服務站、火葬場、公墓、殯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改革,除按中央、國務院中發〔1985〕9號文件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1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外,考慮到殯葬工作條件特殊,為了鼓勵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安心做好本職工作,還可給他們加發特殊行業津貼。津貼標準,大中城市的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過40元;市縣還可以低一些。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情況適當安排。在安排津貼標準時,應按接觸尸體的程度劃分檔次,有所差別。各地新定津貼標準,從本通知下達之月份起執行。所需津費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地方財政負擔。
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特殊行業津貼以后,原來實行的類似性質的崗位、保健津貼予以取消。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模范地執行《殯葬職工守則》的各項規定,遵紀守法,不吃請,不收禮,不索取饋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殊行業津貼辦法,請抄送我們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