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985]安2號
頒布時間:1984-12-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民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公安部、 勞動人事部、 商業部、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公安、勞動人事、糧食、財政廳(局),云南、青海省商業廳,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各院校:為了進一步安排好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以促進國防建設,鼓舞部隊士氣。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一九七九年對越自衛還擊作戰以來和今后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縣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上述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在城鎮安置時,要求將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六周歲以下子女( 或已超過十六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的,也應當允許。
二、要及時為上述革命殘廢軍人本人、他們的配偶以及子女辦理戶口和吃商品糧的轉移關系,并根據當地條件,由國營或集體單位妥善安置這些殘廢軍人配偶的工作。
三、他們中需要建房的,當地政府應當給予解決,經費由地方財政開支。
四、現在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鎮安置。其配偶或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是農業戶口的,應同時轉為城鎮戶口。對過去歷年來已經回到農村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如有后遺癥需要經常醫療處置,或配偶在城鎮長期分居等特殊情況,必須轉移到城鎮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規定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