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干字[1986]0239號
頒布時間:1986-09-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科委、 農牧漁業部、 林業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科技干部局、農牧漁業(農業、畜牧、水產、農墾)廳(局)、林業廳(局)、僑務辦公室(華僑農場管理局)、公安廳(局)、糧食(商業)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門: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的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財政部《關于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國發[1983]74號文件)中“對于全民所有制的農林科研、院校、場圃單位中吃自產糧的科技人員,應當恢復他們的城鎮戶糧關系,他們的子女可以享受城鎮就業和報考技工學校的待遇”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現將恢復全民所有制的農林科研、院校、場(站、圃)單位中科技人員城鎮戶糧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的農林科研、院校、場(站、圃)單位中恢復城鎮戶糧關系的科技人員是過去曾按市、鎮戶糧關系供應商品糧,后來改吃自產糧、定銷糧、包干糧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參照國家公布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國家公布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未下發之前,暫按原職稱系列)的國家干部。
二、屬于恢復城鎮戶糧關系的科技人員,由所在單位調查,提出名單,經當地縣以上(含縣)科技干部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糧食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恢復城鎮戶糧食關系的科技人員,憑批準證明,到當地戶口登記機關和糧食部門申報恢復非農業戶口手續。
三、今后凡分配到農、林、牧、漁、墾、華僑農場系統的科研、院校、場(站、圃)單位的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和按照國家吸收、錄用干部的規定吸收、錄用的科技干部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憑大、中專畢業證明和市、縣以上干部部門吸收錄用證明辦理落戶手續;糧食部門憑上述證明和公安部門的落戶證明辦理市鎮糧食供應手續。
四、上述科技人員恢復城鎮戶糧關系增加的糧、油價差補貼以及其他各項補貼,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
五、恢復全民所有制的農林科研、院校、場(站、圃)單位中科技人員城鎮戶糧關系的工作,涉及部門多,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認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安排,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同時,要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搞不正之風,對違犯政策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以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