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計統字[1986]522號
頒布時間:1986-06-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對外經濟貿易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外貿局(總公司):
自去年八月全國外貿統計會議召開以來,各級經貿部門認真貫徹會議精神和新的《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對本地區地方進出口公司,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進出口統計工作的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是,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部門,對本地區地方進出口公司,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的進出口統計工作,還抓得不夠緊,缺乏有力措施,以致有些地方進出口公司,特別是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沒有按規定填報統計報表,缺報、漏報情況比較嚴重,嚴重影響了全國進出口業務統計數字的準確和全面。
為了迅速改變這一狀況,提高全國進出口統計數字的準確性、及時性、全面性,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根據《對外貿易業務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本地區地方進出口公司,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的進出口統計工作,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切實加強管理。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摸清本地區地方進出口公司,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情況的基礎上,要開會進行具體部署,向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講清外貿統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督促這些企業按制度規定填報有關進出口統計報表。經多次督促仍不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企業,要按國家《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各地經貿部門負責統計工作的同志,要深入到這些企業了解情況,進行具體指導,幫助建立統計的基礎工作和有關業務憑證,使統計數字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
三、這些企業要有專人負責統計工作,要抓緊對統計人員的培訓。當前,各地經貿部門要著重組織統計人員學習外貿業務統計制度和統計表格,弄清進出口統計報表的基本要求、填報的方法、指標包括范圍和計算口徑,以便他們嚴格按制度規定的要求填報統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