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財字[1983]47號
頒布時間:1983-08-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據新華社反映,一些地區的商店為了推銷商品,不認真執行支票購貨制度,給犯罪分子開了方便之門,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為了嚴格支票的管理,現對支票購貨和管理重申如下規定:
一、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鑒,必須要有專人負責保管,防止被壞人偷盜,支票存根要同憑證一樣保管,不得缺號。
二、空白支票原則上不得攜帶出門,確屬必需的,要嚴格手續制度,經過領導批準,由出納人員事先填寫日期,抬頭和用途,并及時督促報帳。
三、售貨單位(包括零售、批發)對持支票前來購貨的購貨人,必須認真核對,一律要憑轉帳支票購貨。對于采用轉帳支票購貨的,必須驗看購貨人工作證或單位介紹信,與簽發支票單位公章相符,才準予開票提貨;對于采用轉帳支票購買“專控”商品的,購貨人同時應持有專控商品批準單,售貨單位才能供貨,兩者不同時具備的不得供應,發現疑點要向本部門負責人反映,進行核對,經過核實確有問題的應交由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四、零售單位不得貪圖進貨方便,將整本空白支票交批發單位保管,防止發生流弊。
凡不執行上述規定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經辦人員經濟責任,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由企業負擔的經濟損失,在稅后留利或企業分成中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