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休干字50號
頒布時間:1987-0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體委、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運動員獎勵
第三章 教練員獎勵
第四章 獎勵的審批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我國體育事業,鼓勵運動員、教練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我國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早日實現體育強國奮斗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體育系統各級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以及各類體校教練員。
其他系統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和業余運動員、教練員取得全國及其以上正式比賽獲獎名次的,參照本辦法獎勵。
第三條 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應根據比賽(培訓)成績并結合政治思想、體育道德作風、法紀觀念等方面的情況全面評定。
第四條 各級體育運動委員會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工作。
廣大運動員、教練員應當提高思想覺悟,發揚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集體主義精神,為發展體育、振興中華多做貢獻。
第二章 運動員獎勵
第五條 下列運動員獲得獲獎名次獎:
(一)取得奧運會比賽獲獎名次,以及取得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中奧運會比賽項目和國家體委確定的重點比賽項目獲獎名次的運動員;
(二)取得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中非奧運會比賽項目獲獎名次的運動員;
(三)在國家體委舉辦的全運會、全國比賽中取得比賽獲獎名次(不分奧運會比賽項目、非奧運會比賽項目)的運動員;
(四)在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世界青年錦標賽中取得比賽獲獎名次(不分奧運會比賽項目、非奧運會比賽項目)的運動員;
(五)在全國青年少運動會中取得比賽獲獎名次(不分奧運會比賽項目、非奧運會比賽項目)的運動員。
屬于前款(一)、(三)項情況的運動員,按附表一所列獎金標準評獎;屬于前款(二)項情況的運動員,按附表一所列獎金標準的60%至80%評獎;屬于前款(四)項情況的運動員,按附表一所列全國比賽的獎金標準評獎,屬于前款(五)項情況的運動員,按附表一所列全運會比賽的獎金標準的20%至40%評獎。
第六條 運動員在全國及其以上比賽中在田徑、游泳的某些項目上達到當年世界水平的,獲得運動水平獎。
具體項目和獎金標準由本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七條 運動員破世界紀錄、亞洲紀錄或全國紀錄的,獲得破紀錄獎。破世界紀錄的按附表一所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第一名的獎金標準評獎;破亞洲紀錄的,按附表一所列亞運會或亞洲錦標賽第一名的獎金標準評獎;破全國紀錄的按附表一所列全運會或全國比賽第一名的獎金標準評獎。
運動員取得獲獎名次同時破世界紀錄、亞洲紀錄或全國紀錄的,其獎金除在獲獎名次獎、破紀錄獎兩項獎金中按較高的一項評定外,可以額外增加較低一項獎金的5%到15%。
第八條 運動員所獲獲獎名次獎、運動水平獎和破紀錄獎的具體數額應根據各運動項目的難易程度、起點高低、影響大小、對手強弱和運動員臨場技術發揮的好壞等具體情況,在附表一所列獎金標準或運動水平獎獎金標準的幅度內評定。
第九條 運動員在一年時間內取得二次以上獲獎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紀錄的評獎辦法由本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條 運動員未獲得全國及其以上比賽獲獎名次獎、運動水平獎或破紀錄獎,但能夠刻苦訓練,運動技術水平有一定提高的,發給年度訓練獎。獎金標準不得超過本辦法附表一所列全國比賽第六名的獎金標準的下限。
第三章 教練員獎勵
第十一條 運動員(隊)取得獲獎名次前,直接連續培訓該運動員(隊)的時間達到兩年的下列教練員獲得培訓成績獎:
(一)個人項目或集體項目的主管教練;
(二)個人項目或集體項目的教練;
(三)個人項目或集體項目的助理教練。
屬于前款情況的主管教練的獎金,可以與所培訓運動員的獎金標準相等;屬于前款情況的教練獎金標準,為主管教練獎金數的60%至80%;屬于前款情況的助理教練的獎金標準,為主管教練員獎金數的30%至40%。
第十二條 運動員(集體項目的主力隊員)取得全國及其以上比賽獲獎名次之前四年內,直接連續培訓該運動員的時間達到兩年的各類體校或優秀運動隊的主管教練獲得輸送成績獎,獎金一般不超過所培訓運動員獎金標準的50%。
第十三條 集體項目教練員貢獻突出,或個人項目教練員培訓運動員在一年時間內取得二次以上獲獎名次或二次以上破紀錄的評獎辦法由本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四條 未獲得全國及其以上比賽獲獎名次獎、運動水平獎或破紀錄獎的運動中(隊)的教練員,能夠較好地完成教學訓練大綱,使運動員的運動水平比上一年度有一定提高,或輔導基層成績顯著的,發給年度訓練獎。獎金標準不得超過本辦法附表一所列全國比賽第六名的獎金標準的下限。
第四章 獎勵的審批
第十五條 體育系統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按如下程序審批:
(一)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運會各獲獎名次獎金,運動水平獎金,破世界紀錄的獎金以及增加額,由運動員、教練員所在單位填寫《獎金審批表》(見附表二、三)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體委審批發放。
(二)亞洲錦標賽、全運會、全國比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世界青年錦標賽、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各獲獎名次獎金和破亞洲紀錄、破全國紀錄的獎金以及增加額,由運動員、教練員所在單位填寫《獎金審批表》,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體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審批發放。
(三)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年度訓練獎金由主管部門審批,運動員、教練員所在單位發放。
(四)教練員的輸送成績獎金,由教練員所在單位填寫《獎金審批表》(見附表四),經主管部門審批,教練員所在單位發放。
第十六條 其他系統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的各類獎金,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各系統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十七條 取得全國及其以上正式比賽獲獎的業余運動員和教練員的獎金,由主辦單位審批發放。
第十八條 少數作出特殊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可以高于附表一所列獎金標準,具體數額由國家體委特別批準。
第十九條 運動員、教練員因政治思想、體育道德、法紀方面的問題,受到處分的,酌情降低獎勵數額的50%至70%,直至取消獎勵。
第二十條 奧運會、亞運會比賽結束后,即可評獎。其他比賽的各類獎勵,每年評定一次。每年第一季度評定上一年度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情況外,一律不得超過附表一所列獎金標準,并且一項成績不得重復發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比賽獲獎名次是指競賽規程規定的獎勵名次;全國比賽是指一個年度內,本項目全國性的,水平最高的比賽;破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和全國紀錄,須分別國際單項運動協會、亞洲單項運動協會和國家體委批準。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性運動會的獎勵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但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本辦法附表一所列全國比賽第六名獎金標準的下限。
第二十四條 全國業余體校比賽,以及全國及其以上中學生、大學生運動會(不含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可由主辦單位適當發給獎品,以資鼓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體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可以將相當于每年度實際支付運動員、教練員獎金(不含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年度訓練獎金)總額的5%至10%的經費,用于獎勵為運動員取得優異成績作出較大貢獻的長期隨隊的領隊,隊醫、科研等人員。
第二十六條 獎金由本單位體育事業費開支,列“補助工資”科目。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家體委商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旅行。過去有關運動員、教練員獎勵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一:運動員獎金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