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工改企字[1986]2號
頒布時間:1986-07-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關于部分國營大中型企業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辦法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處理意見》),業經國務院領導審查同意,現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86年企業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試點方案的調整核定,要同建立健全企業的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要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綜合經濟效益。各地區、各部門要在認真總結1985年掛鉤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把今年繼續掛鉤試點的工作切實做好。
國家按今年繼續試點企業1985年職工平均人數每月人均5元,核增給各地區、各部門掛鉤的工資總額基數數額和國家按地區、部門對應提工資總額扣除工資調節稅與各地區、各部門對企業按應提工資總額扣除工資調節稅的差額,由各地區、各部門統一掌握、調劑使用。《處理意見》主要是明確國家核定各地區、各部門工資總額基數總的調整原則。企業工資總額基數如何調整,由各地區、各部門在國家核定的基數范圍內,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但不能平均分配。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勞人薪〔1985〕29號文件和《處理意見》的規定,對企業1986年掛鉤試點的調整方案進行審核匯總(按附表格式),提出本地區、本部門工資總額和上繳稅利兩個基數的調整額度,連同1986年退出試點企業的申請報告一起,于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報國務院企業工資改革研究小組,經審核批準后下達執行。
附一:關于部分國營大中型企業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辦法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5〕2號文件和勞人薪〔1985〕29號文件精神,1985年經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批準,在部分國營大中型企業中,試行了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浮動的辦法。通過一年的試點工作,從大多數企業看,這個辦法的效果是比較好的,它對企業提高經濟效益,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總結和完善。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今年的主要任務是鞏固、消化、補充、改善已經出臺的改革方案的指示精神,經調查研究和座談討論,現對掛鉤試點中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工資總額基數
核定各地區、各部門1986年工資總額基數的辦法是:以繼續試點企業核定的1985年工資總額基數加上1985年實際應提取的新增工資為基礎,減去按《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工資調節稅額,加上全國統一規定的套改工資標準人均5元(按繼續試點企業1985年職工平均人數計算)的數額,作為1986年掛鉤的工資總額基數。1985年由四類工資區提高到五類工資區的掛鉤試點企業,因提高地區類別而增加的工資標準部分,可計入工資總額基數。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范圍內,對所屬試點企業的工資總額基數進行核定。核定的辦法可參照上述原則,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按人均5元給各地區、各部門核增的工資總額基數,不要平均用于每戶企業。對少數扣除工資調節稅后工資總額仍比1985年工資總額基數增長過高的企業,各地區、各部門可再適當核減其工資總額基數。
二、關于上繳稅利
基數核定1986年上繳稅利基數的辦法是:1985年實際上繳財政的稅利,加上當年用新增利潤歸還技措貸款和基建改擴建貸款50%視同上繳稅利的部分,作為1986年上繳稅利基數。
企業新建、擴建項目必須增人增工資的,在調整工資總額基數的同時要相應調整上繳稅利基數。對沒有經濟效益的治理“三廢”項目,可不增加稅利基數。稅利基數如何調整,各地區、各部門可按照上述原則,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稅利基數的調整幅度。
1986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經委批準減免調節稅的試點企業,當年可將減免的調節稅額視同上繳稅利。
三、關于掛鉤浮動比例
1985年國家核定給各地區、各部門的掛鉤浮動比例,1986年一般不作調整。各地區、各部門可在國家核定的總比例之內,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的掛鉤浮動比例作適當調整。
為避免因價格和其它一些客觀因素造成部分企業1986年稅利增長很大而使工資增長過高的情況,各地區、各部門應對稅利增長幅度大的企業進行分析,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應適當降低其掛鉤浮動比例,具體辦法由各地區、各部門確定。
四、關于經濟考核指標
為提高企業綜合經濟效益,凡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的企業,都要規定經濟考核指標。工業企業主要是:質量、品種、成本、消耗、安全、合同履行率等;商業企業主要是:銷售額、經營品種(主業)、費用水平、資金周轉及執行政策、服務質量等。各地區、各部門可視企業不同情況,確定具體考核指標。質量指標要作為否定指標,必須按月嚴格進行考核,當月沒有完成質量指標的,不能預提新增工資;全年計算,沒有達到質量指標要求的,要視完成質量指標的情況扣減當年新增工資,扣減比例不得低于30%;其他經濟考核指標沒有達到要求的,扣減當年新增工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每項具體考核指標的扣減比例,由各地區、各部門確定。考核指標,地方所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各地區企業工資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并進行考核;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企業,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進行考核。
五、關于工資調節稅
部分企業1985年實際發放的新增工資加上核入工資總額基數中的獎金,人均不足四個月標準工資,但1985年工資總額比上年增長超過了7%,按規定交納工資調節稅有一定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一次性減免工資調節稅的照顧,并將審批結果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1986年仍按工資調節稅辦法計征工資調節稅。
六、關于1986年不再擴大試點面和企業退出試點的處理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今年不再擴大試點面的指示,考慮到目前價格體系尚未理順,企業工資改革的方針和方案正在研究,今年不再增加新的試點企業。各地區、各部門部分企業退出試點后,也不要再補充新的試點企業。
1986年少數企業確有較大困難無法繼續掛鉤試點的,可以申請退出。由于從1986年起,紡織、絲綢企業推行新五崗崗位工資制,掛鉤試點企業中的紡織、絲綢企業原則上應改為實行新五崗崗位工資制,如企業愿意繼續試行掛鉤辦法,則實行崗位工資制增加的工資應從新增效益工資中開支。申請退出試點的企業,可在報送1986年掛鉤試點調整方案時一并報經國務院企業工資改革研究小組批準后退出試點。
經批準退出掛鉤試點的企業,應按第二步利改稅辦法計算1985年的企業留利和獎金。經計算,掛鉤辦法比第二步利改稅辦法多拿的新增工資部分,從企業1985結余的獎勵基金中退還,沒有結余的,從1986年提取的獎勵基金中扣除,并按規定向國家繳納能源交通建設基金、獎金稅以及其它各項非試點企業應向國家繳納的款項;掛鉤辦法比第二步利改稅辦法少拿的工資部分,一律不補。
七、1986年試點企業調整方案的審批程序
1986年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鉤辦法企業的調整方案,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本“處理意見”和1985年試點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匯總,提出工資總額和上繳稅利兩個基數的調整額度,報國務院企業工資改革研究小組審核批準后下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