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1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國務院同意國家統計局《關于計算農村社會總產值和把村(隊)辦工業從農業劃歸工業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經濟蓬勃發展,為反映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和成果,全面掌握和研究農村經濟發展的動態,有必要計算農村社會總產值。同時,為正確反映不同階段農村經濟結構的變化情況,應當把村(隊)辦工業從過去計入農業改為計入工業。
農業總產值是農村社會總產值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研究有關的經濟問題時,這兩個指標應當同時計算。
關于計算農村社會總產值和把村(隊)辦工業從農業劃歸工業的請示報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象過去那樣只計算農業總產值,已經不能反映農村的實際情況。經我們調查研究,并征得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農牧漁業部同意,擬從一九八四年開始計算“農村社會總產值”,以利于全面地科學地表現農村各生產部門的綜合發展水平和速度。現將有關的幾個問題報告于下:
一、農村社會總產值的計算范圍
(一)全部農業總產值,即全部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個體所有制的農業產值。
(二)農村工業總產值,包括鄉鎮工業產值和農村個體工業產值。鄉鎮工業包括原來屬于公社辦、大隊辦和生產隊辦的工業,政社分設后屬于鄉和村的合作經濟組織舉辦的工業,以及農村中近年來出現的部分社員聯營的合作工業、其他形式的合作工業和農村個體工業。
(三)農村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和公共飲食業的總產值。這幾個部門的總產值的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將在《農村社會總產值計算方案》中作出具體規定。
計算農村社會總產值的目的,主要是用以表明農村經濟發展面貌。因此,它應當反映農村中的農民從農業逐漸分離出來,從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等各類生產及其對社會貢獻大小的狀況。它的計算范圍,應當只包括這幾個部門對農村本身的經濟發展比較直接起作用的部分,即只包括上列三條中所述的部分,而不應當包括雖然企業設在農村,但卻屬于縣以上國營經濟性質的工業、建筑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等的產值。
二、將村(隊)辦工業從過去屬于農業改劃歸工業為了在統計中正確反映農村各業發展的真實狀況,有必要把村辦工業即過去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辦的工業,從過去屬于農業改劃歸農村工業。
一九五八年農村人民公社成立以后,除公社辦的工業以外,許多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陸續辦起了工業。當時隊辦工業主要是以自給性的農副產品的簡單加工為主,生產規模小,其產值在農業總產值中所占比重也不大。因此,一九六0年二月,國家計委黨組、農業部黨組和國家統計局黨組,根據當時中央召開的農業書記會議和工業書記會議《關于社辦工業與農副業劃分原則的提議》,在給中央的《關于農業總產值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問題的報告》中,提出將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辦工業作為農業中的副業,其產值計入農業總產值中。
作出上述計算規定已經二十四年了。這期間農村隊辦工業有了很大發展,原來的規定同當前的情況已很不適應,突出表現在:
(一)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辦工業比過去有了很大的增長,再把隊辦工業包括在農業總產值內,不能正確地反映農業生產增長的實際情況了。
(二)將原來的社辦工業產值計入全部工業產值,而將原來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辦的工業產值計入農業產值,這就把整個農村工業的總產值割裂開來了,不能反映現在農村工業總產值的全貌。
(三)多年來,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辦工業的一些重要產品,例如小煤窯的煤,小電業的電,以及小水泥、硫鐵礦、磷鐵礦、鐵礦石、原鹽、糖、食用植物油等產品的產量,都已統計在全部工業的產品產量中,而它們的產值卻被計算在農業產值中,產量計算和產值計算互相脫節,這在理論上也難以站得住腳。
此外,如果繼續把原來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辦的工業計入農業產值,也不便于同國外進行比較。國際上,一般都把農村小工業和個體工業統計在工業中。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建議從一九八四年起,將農村工業中的村辦工業產值,即原來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辦工業的產值,從過去計入農業改為計入工業,農業總產值不再包括這部分;在計算農村社會總產值時,則把這部分產值包括在農村工業總產值之內。
三、關于劃分農村工業和農業的界限在農村的實際生產活動中,某些工業生產同農業生產的界限,不可能劃分得十分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可作為農村工業(即全部鄉鎮工業和農村個體工業)計算工業總產值的,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有固定的(或相對固定的)生產組織、場所、設備和從事工業生產的人員。
(二)常年從事工業生產活動,或全年開工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季節性工業生產活動。
(三)鄉鎮工業中屬于獨立核算的單位;或雖非獨立核算單位但是有單獨的帳目,能夠同農業及其它生產行業分開核算的,以及自行核算的農村個體工業。
(四)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了營業執照。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計算農村工業產值。對以農業為主而只在某些時候進行一些工業生產活動的單位,應當仍按其主業計入農業總產值。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