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建總綜字第18號
頒布時間:1985-02-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建設銀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實行計劃單列的省轄市財政廳(局)、建設銀行分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計資(1984)2580號《關于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從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煤代油資金和國家預算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原則上也實行有償使用的辦法。實行撥改貸以后,國家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應作相應變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的范圍,暫定如下:
1.全部改為貸款的,包括:(1)國加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2)設備、材料儲備資金;(3)停、緩建工程維護費。
2.部分改為貸款的,包括:(1)煤代油專項投資(不含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部分);(2)統借統還利用外資安排的基建投資。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與建設銀行總行商定后另行通知。
3.繼續實行撥款的,包括:從羅馬尼亞、南斯拉夫等國進口設備補貼、“三七工程”國內配套資金及軍工廠搬遷費、軍隊退休干部和轉業干部建房補助、“三西”專款、地方小型煤礦以及煤代油資金等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
4.地方財政用自己的財力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是否改為貸款,由地方有關部門商定。
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的確定
1.在年度國家財政收支計劃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中,凡屬實行撥改貸的,即為年度撥改貸基金預算,以“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表示(繼續實行撥款的仍按“基建支出預算”表示)。
按照預算級次,凡屬中央級的,即為年度中央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在此范圍內,由建設銀行總行對中央各部委核定年度基本建設貸款計劃指標(即年度發放貸款的控制額度);凡屬地方級的,即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實行計劃單列省轄市,下同)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和年度基建貸款計劃指標。
2.在已確定的國家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之外,追加或減少基建貸款支出預算時,應相應調整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并同時追加或減少有關部委的基建貸款計劃指標,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
3.在已確定的國家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之內劃轉基貸款支出預算時,應分別下列不同情況調整基建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貸款計劃指標:
中央部、委下劃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時,減少中央級基建支出預算(基建款基金預算)和有關中央部、委基建貸款計劃指標,并相應增加有關省、自治區、轄市基建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
中央部、委之間同級劃轉時,減少劃出單位并相應增加劃入單位基建貸款計劃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劃給中央部、委基建貸款支出預算時,減少有關省、自區、直轄市基建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相應增加中央級基建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和有關部、委的貸款計劃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同級劃轉時,減少劃出地區并相應增加劃入地區基建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
以上凡涉及貸款單位因隸屬關系變化,改變財政預算級次時,劃入貸款單位的有關建設銀行應及時對單位核定貸款指標,如數歸還原貸款戶。
三、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執行1.各級建設銀行要按照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基建貸款基金預算),編制年度分季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核。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預算級次,根據年度分季用款計劃,按月撥給同級建設銀行,作為貸款基金,用于發放貸款。
2.建設銀行總行、分行按照預算內撥款改貸款的《暫行規定》,根據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按照國家計劃確定的年度基建計劃和有關文件核定下達借款單位年度貸款指標,由經辦行發放貸款。
3.基建支出月報按建設銀行當月實際發放貸款數和繼續實行專項撥款部分的銀行支出數列報。撥改貸部分分部門的年度財政支出決算,財政部門按照建設銀行分部門的實際發放貸款數列報。年度基建貸款基金未支用部分留在建設銀行貸款基金戶,下年繼續使用。
4.撥改貸本金利息的處理,以及豁免等有關問題,在預算內撥改貸《暫列規定》中都作了規定,均按該規定辦理。凡經批準豁免的貸款,建設銀行要報同級財政部門沖減貸款基金。
5.設備、材料儲備與維護費貸款需要增撥的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設備儲備和維護費預算,分次撥給同級建設銀行作為建設銀行自有資金的貸款基金,由建設銀行周轉使用。
6.繼續實行撥款的基本建設支出部分的預算及其它由建設銀行經辦的地質勘探事業費等支出預算的管理等有關問題,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基本建設貸款和撥款兩種形式暫時并存的,帳務上要分別核算。
7.收回的撥改貸本金,屬于中央預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財政;屬于地方預算安排的,原則上交地方財政部門。建設銀行收回的貸款本金,要編制年度收回貸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國家預算。執行中各級建行要按月及時交庫。
四、實行“撥改貸”以后,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管理權限,有關文件發送范圍等不變,仍按現行規定辦理。對地方單位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各地可以根據上述精神做具體補充規定。并請將執行過程中存在的情況和問題隨時告訴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