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薪[1986]41號
頒布時間:1986-04-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農牧漁業部:
關于你部要求調整海上水產捕撈人員的伙食津貼標準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對調整海江船員伙食津貼標準的指標,通知如下:
1.你部所屬水產捕撈人員的伙食津貼標準,在現行津貼標準(黃、渤海區1.7元,東海區1.8元,南海區2.1元)的基礎上各提高0.5元。調整后的標準為:黃、渤海區2.2元,東海區2.3元,南海區2.6元。水產其他海上船輪作業人員的伙食津貼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辦理。
2.調整后的伙食津貼標準,從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執行。企業所需費用列入工資總額,進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所需費用可列行政事業費開支。上述經費在財政核定的財務包干、預算包干指標中自行調劑解決。
3.請你們根據本通知結合現行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下達執行,同時送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備案。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