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老[1986]16號
頒布時間:1986-1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國發〔1978〕104號、〔1980〕253號文件曾對因公(工)致殘的離休、退休人員和由于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的護理費作了規定。近幾年來,特別是工資改革和物價調整后,原有的護理費標準已與目前的生活水準不相適應。為保證這部分離休、退休人員的正常護理,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作如下通知:
離休、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條件享受的護理費,其標準調整為《關于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中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準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
本通知自下達之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