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勞字[1986]374號
頒布時間:1986-05-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煤炭工業部、 國家計委、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根據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精神,從一九八四年開始,在全國統配煤礦中推行了噸煤工資浮動包干辦法,把原來國家對企業按職工人數安排工資總額,改為按出煤多少提取工資總額,并實行增人不增加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辦法,基本上解決了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問題,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實現了增產、減人,提高效率,增加職工收入的目的。一九八四和一九八五兩年,全國統配煤礦通過整頓勞動組織已精簡出富余職工三十多萬人,其中大部分已安置到企業興辦的集體單位,促進了集體經濟的更快發展。
但是,由于對精簡的全民職工安置到集體企業后的工資計劃指標沒有作出統一規定,有的地方允許在集體企業工資計劃指標內開支,有的地方則要求全民企業給集體企業劃撥工資計劃指標,這樣就影響了全民企業減人的積極性。有些煤礦興辦的集體企業因不允許給全民職工發放工資,又將這部分富余人員重新安排到煤礦生產崗位上,造成窩工浪費。
針對這種情況,為了進一步發揮噸煤工資浮動包干辦法的積極作用,現就統配煤礦精簡的富余職工安置到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的工資計劃指標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實行噸煤工資浮動包干辦法的統配煤礦企業中(含煤炭系統實行百元產值包干的施工企業),如精簡的富余職工被安置到企業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或新開辟生產門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資金來源的單位,其工資都應該由集體所有制企業開支。凡安置到集體企業的全民富余職工,按照現行統計規定原企業不再作為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統計。對于成建制由全民轉為集體的單位,要相應減少全民企業的工資總額計劃指標。
二、統配煤礦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或新開辟生產門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工資基金計劃指標應按隸屬關系分級管理:煤炭部直屬統配煤礦所辦的集體企業,由煤炭部單獨下達工資基金計劃;省(市)、自治區所屬統配煤礦所辦的集體企業,由省(市)、自治區煤炭廳單獨編制、下達工資基金計劃。
三、實行噸煤工資浮動包干辦法的省屬煤礦所辦的集體企業工資基金計劃,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安排。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