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商棉聯字第9號
頒布時間:1987-03-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業部、 國家計委、 財政部
你府魯政發〔1986〕133號報國務院《關于動用國家儲備棉的請示》,國務院轉交我們辦理,現簡復如下:
一、為了解決棉花的供需矛盾,今年要動用一部分儲備棉,具體指標按商業部有關文件執行。儲備單位和地方政府不要自行動用。
二、各地代國家保管的儲備棉是1983年以后入庫的,存放時間不長,即使儲備期長一些,內在質量一般沒有變異;有的棉花外觀色澤雖有變化,但不影響使用價值。過去動用國家儲備多年的棉花,以及近幾年向國外出口動用的國家儲備棉,都沒有發生問題。因此,安排你省動用和調往省外的國家儲備棉,仍應按1966年11月17日原供銷合作總社和紡織工業部(66)合史棉聯字第544號文《關于儲備棉出庫交接暫行規定的聯合通知》辦理,不要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
附件: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紡織部關于供銷社儲備棉出庫交接暫行規定的聯合通知(節錄)1966年11月17日 (66)合史棉聯字第544號棉花儲存到一定的時期必須進行輪換。在輪換交接時,工商雙方必須認真做好交接工作。現將儲備庫棉花調撥供應的幾項暫行規定通知如下。
一、儲備棉出庫時,應按照入庫時的批次,分批調出。做到批次不亂、包裝完整、貨證相符、單貨同行。
二、棉花輪換出庫,無論調撥或直供紡織廠,均按原入庫時檢驗證書所載品級、長度、雜質辦理,三項一律不再重驗,但應重新驗水過磅計重,對發現霉爛變質的棉花應作另行處理。
三、儲備棉的調撥,按照當地供銷社系統內部調撥辦法和調撥價格與調入單位結算。如儲備庫所在地沒有調撥價,可參照鄰近地區的調撥價格計算報總社審批。調撥價格中由調出點至調入地的運費計算,可由省社按照總社棉麻局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合棉綜字第172號文的規定另行核定。
四、調撥價格低于入庫價格所發生的虧損,以及重新過磅驗水發生的虧斤損失。由儲備倉庫上報省社(陜西省由棉花公司)處理。對紗廠的供應價格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