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司發計字第366號
頒布時間:1986-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司法部、 財政部
為了加強律師工作的管理,合理地支付兼職律師的酬金,現重新規定如下:
一、兼職律師辦理各項律師業務,法律顧問處(又稱律師事務所,下同)按下列辦法將委托人(或單位)繳費的一部分,定期付給兼職律師所在單位:
1.辦理刑事辯護,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寫法律文書和解答法律詢問,每件按收取費用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支付;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代理及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和非訴訟代理,每件按收取費用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支付,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元;
3.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聘請單位繳納固定費用的按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支付;聘請單位不繳納固定費用的,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按前兩款辦法支付。
二、兼職律師單位按法律顧問處所付酬金的百分之五十,定期付給兼職律師個人。兼職律師個人全年所得酬金,不得超過本人的三個月標準工資額。
三、兼職律師辦案,收費必須經法律顧問處統一辦理。不得自行收案或受聘擔任法律顧問,不得私自收費,違者由司法行政機關處理,直至取消其律師資格。
以上規定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財政廳(局)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兼職律師酬金問題的聯合通知》即日起廢止。